如果妳被刑事拘留或者被逮捕,只有律師可以見妳。根據現有法律,家人或朋友不能會見犯罪嫌疑人,只有在他們出席法庭會議時。
律師會見權是指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依法享有的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在刑事案件中,只有律師才有資格在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在看守所之後、案件移交人民檢察院之前會見犯罪嫌疑人。
辯護律師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為保證偵查的正常進行,刑事拘留期間不允許家屬探視,但辯護律師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了解涉嫌罪名和案件相關情況。《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被拘留人應當立即送看守所羈押,並且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非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恐怖活動犯罪的通知可能妨礙偵查,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在妨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根據我國現有法律,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只有辯護人有權會見,但非律師辯護人會見犯罪嫌疑人需要有關機關的批準,而律師辯護人在除重大賄賂案件、國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動案件以外的其他案件中可以不經批準會見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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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在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案件中,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