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家人被拘留,處理方法如下:
1、公安機關或檢察院若限制了人身自由的話,依據法律規定,傳喚或拘傳壹般不能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或拘傳變相羈押。若是刑事拘留了,除三類案件有礙偵查或無法通知外,應該在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員的家屬或單位;
2、近親屬有知情權。無論是電話通知還是郵寄的刑事拘留通知書,家屬可以向辦案人員了解涉嫌罪名以及關押看守所地點等等具體情況;
3、若是被刑事拘留了或被批捕,只有律師可以會見。依據現有法律,家屬或朋友不能會見犯罪嫌疑人,只有到法院開庭才能見到。這期間,只有委托律師進入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律師可以進入看守所了解情況為其提供法律咨詢與幫助、了解涉案罪名與案件相關情況、反饋家人掛念與希望知道的情況、以及其在裏面的狀況、代為取保候審、代為申訴或控告等等。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八十條
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拘傳期限屆滿,未作出采取其他強制措施決定的,應當立即結束拘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