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拘留人家屬應當在第壹時間向辦理案件的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了解涉嫌犯罪的事實;
2.有權向辦案機關了解羈押場所;
3.傳喚、拘留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傳喚、拘留等方式變相拘留犯罪嫌疑人;
4.公安機關拘留人以後,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拘留的地點,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但是妨礙偵查或者不能通知的除外。
5.如果犯人被拘留了幾十天後沒有被告知拘留,這種情況通常是犯人在外地被捕。犯罪嫌疑人家屬可直接電話聯系當地派出所,了解是否有羈押通知書,以便了解犯人被羈押的地點和原因;
6.如果家屬知道親屬被羈押或逮捕的地點,可以及時聘請律師到看守所會見,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拘留類型:
1.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人采取的暫時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屬於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之壹;
2.行政拘留是公安機關根據國家行政法規,對實施違法行為的人在壹定期限內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是壹種行政處罰;
3.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或者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對妨害民事或者行政訴訟的當事人在短時間內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綜上所述,傳喚和傳喚的持續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24小時。如果犯人被拘留了幾十天後沒有被告知拘留,這種情況通常是犯人在外地被抓,犯罪嫌疑人家屬可以直接電話聯系當地派出所,了解是否有拘留通知,從而知道犯人被拘留的地點和原因;如果家屬知道親屬被羈押或逮捕的地點,可以及時聘請律師到看守所會見,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
訊問的時間和地點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關於傳喚和傳喚的限制性規定不得超過12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24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強制傳喚等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