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被拘留怎麽辦?
1,當事人被拘留後,不同的拘留有不同的處理方式:
(1),如果是行政拘留,屬於行政處罰。當事人對行政拘留處罰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並在申請前中止執行;
(2)如果是刑事拘留,則涉嫌刑事犯罪。當事人最好委托律師辯護,見面溝通。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73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第二,刑事拘留壹般要幾天?
1,壹般十天左右,特殊情況可長達三十七天。
2.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
3.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團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報請審批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4.人民檢察院收到公安機關的批準逮捕書後,應當在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當事人被拘留後,對於不同的拘留有不同的處理方式:行政拘留屬於行政處罰的,當事人對行政拘留處罰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並在之前申請暫緩執行;刑事拘留,涉及犯罪的,可以委托律師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