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剛高考完的重慶市大足縣青年小劉,因為判盜竊罪被判,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小劉幾乎同時收到了大學錄取通知書和判決書。按法律規定,緩刑執行期間,小劉不能擅自離開戶籍所在縣、市,那麽他能不能讀大學呢?
對於這個問題,不少網民抱有“幸災樂禍”的態度,認為犯有盜竊罪被判處緩刑的小劉,就應該被剝奪讀大學的權利,以為這才是符合法律的“正義”。
其實,應罪則罪與上大學的權利並不相互沖突。
首先,目前的緩刑判決,是針對小劉之前偷盜行為的公正判決,這跟之前爭議頗大的“高考生考上大學就能被不起訴”有著本質區別。高考考生這個身份並沒有成為本次案件“法外施恩”從輕處理的理由。小劉受到了應有的懲戒。但是,嚴肅法紀、嚴刑峻法,也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之內,不能搞法外施刑,剝奪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目前小劉被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刑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他是不能夠擅自離開戶籍所在地的,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它就不能夠通過正當渠道,到外地就讀大學。
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的《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社區矯正人員在就學、就業和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視。”《辦法》還規定,社區矯正人員因就醫、家庭重大變故等原因,需要離開戶籍地的,可以依法申請,需經考察機關批準後,可以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並按照執行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就新聞報道來看,目前問題主要在於小劉的父母親對他相當失望,不願意給他出大學學費,而派出所在積極做工作,希望能夠幫助小劉讀大學,這也體現了壹線司法機關的人道關懷。
寬嚴相濟、教育與處罰相結合才是法治之道。把壹個初犯的年輕人壹棍子打死,就此剝奪他正常上學、就業、回歸社會的權利,這並不是正義,只會為社會增加不安定因素。所以,2012年新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對年齡不滿18周歲,已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進行犯罪記錄封存。此外,之前不少個案中,未成年人罪犯在積極悔罪、退贓,被依法從輕處罰之後,是能在緩刑期間繼續就讀大學的。甚至武漢壹名大學生在被檢察機關不起訴三年之後還當上律師,成就了“浪子回頭金不換”的故事。
當然,這壹切針對未成年人,以及年紀較輕的初犯的寬嚴相濟的處理方式,並不是壹味的縱容姑息,而是結合嚴格的風險評估機制,根據犯罪性質、情節、悔過表現等因素綜合評估,並且有嚴格的社區矯正程序。
小劉犯了罪,就應該受到法律的懲罰,但是緩刑、社區矯正並沒有剝奪他上學的權利,應罪則罪與上大學的權利不應相互沖突。
1.酒駕檢察院可以不簽判嗎?
檢察院可以不簽判決書。量刑過重檢察院可以不簽,但當事人不簽也可以視為送達;量刑過重無法上訴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上訴,但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檢察院負責逮捕和起訴。檢察院不負責量刑,人民法院負責量刑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