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張某與李某簽訂借款合同,張某向李某借款50萬元。在合同中,林作為擔保人簽了字。後來,張被法院以詐騙罪判刑。判決認定,張某向李某借款的行為屬於犯罪行為。同時,決定追繳張某詐騙所得50萬元,退還被害人李某。判決生效後,李將林某訴至法院,要求林某承擔無效擔保的賠償責任。第壹種意見是認定張某與李某簽訂的借款合同無效,審查林某是否有過錯。如果有過錯,他就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果沒有過錯,將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第二種意見認為,張與李之間的合同不是壹般的無效合同,而是違法合同。保證人承擔民事責任,必須以無效主合同造成的損失仍在法律保護範圍內為前提。因張某系詐騙犯罪,法院已在刑事判決書中決定向李某追繳50萬元並返還李某。擔保人林某雖然參與了主合同的簽訂,但由於主合同違法,擔保人林某是否承擔擔保責任不屬於民事訴訟受案範圍。【解析】筆者贊同第壹種意見。合同效力的評價壹般分為有效、無效和效力待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有效的合同必須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本案中,壹方以合同欺詐的方式表明被騙者簽訂合同並非其真實意思表示。如果詐騙情節輕微,屬於壹般合同詐騙,受騙人可以選擇解除或者變更合同或者終止合同。如果詐騙者被追究刑事責任,法院判決追繳贓款,說明合同的效力被否定了,保證人是否應當承擔無效保證責任,取決於他在合同訂立中是否有過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沒有過錯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保證人有過錯的,保證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壹。”綜上所述,筆者認為,經法院審理,如果認定擔保人林某有過錯,其將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果沒有過錯,將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新余市中級人民法院林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