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構成洗錢罪的條件是:
1,犯罪主體是自然人或單位;
2、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金融活動的管理秩序、社會管理秩序和司法機關查處犯罪的正常活動;
3.犯罪主體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來源和性質而進行洗錢;
4.主觀上是直接故意,具有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目的;
第二,洗錢罪與隱瞞犯罪所得的界限:
1,侵權的對象不同。前者侵犯的是雙重客體,其中主要客體是金融管理秩序,故該罪被歸為“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後者侵犯的是單壹客體,即社會管理秩序;
2.行為的對象不同。前者是指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的非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後者是指所有犯罪所得的贓物。
3.有不同的行為方式。前者是指通過某種中介隱瞞、掩飾違法所得及其收入的性質和來源,後者包括窩藏、轉移、代購或者銷售贓物四種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壹條明知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予以沒收,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洗錢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壹)提供資金賬戶的;(2)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或金融工具;(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四)協助資金匯出境外;(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非法所得及其性質和來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