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可以要求律師出庭而不出庭嗎?
被告人不出庭的,可以請律師代為出庭。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壹)律師;
(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三)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四)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和有關社會組織推薦的公民。
二、民事訴訟代理人與訴訟代表人的區別
1.意義不同。所謂訴訟代理人,是指在代理權限範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訴訟的人。民事訴訟代理人具有以下特征:
第壹,民事代理人是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代理人,他本人不是當事人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所以案件的判決結果與他無關。因此,他不是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而是以委托人的名義參加訴訟;
第二,民事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的目的是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在代理權限範圍內實施訴訟行為的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第三,民事訴訟代理人在同壹案件中只能代理壹方當事人,不能代理雙方當事人;第四,民事訴訟代理人必須是具有訴訟行為能力的人。
2.與訴訟標的不同的利益。當選的訴訟代表人是本案的當事人,與被代理人有相同的利益,與本案的訴訟標的有直接利害關系。民事訴訟代理人不是本案當事人,與本案標的沒有利害關系。
3.保護權益的範圍不同。訴訟代理人參與訴訟,既保護了自己的合法民事權益,也保護了所代理的其他* * *共同訴訟人的合法權益。民事訴訟代理人參與訴訟只是為了保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4.法律後果不壹樣。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訴訟的法律後果由被代理的當事人和本人承擔。民事訴訟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訴訟,在代理權限範圍內進行的訴訟行為的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5.生產的基礎不壹樣。訴訟代理人依法產生或者受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由同壹當事人推選或者人民法院同意。
被告人不出庭的,可以請律師代為出庭。在具體情況下,訴訟案件的處理可以根據原告和被告的有關情況確定。當然,律師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為自己辯護,視實際情況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