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他人冒用自己身份證辦理信用卡的情況,應及時向發卡行反饋信息並要求銀行立刻處理,必要時可以報警,盜用者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如果身份證被他人盜用,並在銀行成功辦理了信用卡,如銀行沒有盡到審查義務,由此產生的後果銀行應負主要責任。
《中華人民***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七條 商業銀行開展信貸業務,應當嚴格審查借款人的資信,實行擔保,保障按期收回貸款。
第三十五條 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
擴展資料:
《刑法》
第壹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
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