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公安機關批準,罪犯可以與其近親屬通信和會見。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
刑事拘留的條件主要包括兩個方面:
1,滯留對象。有必要拘留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的。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人是指有證據證明自己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2.法律緊急事件。公安機關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先行拘留:為犯罪作準備、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被害人或者現場目擊的人指認他犯罪的;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脫逃的;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有在逃作案、多次作案、合夥作案的重大嫌疑。
總結壹下:刑事拘留後,壹般不允許嫌疑人親屬探視,只有代表嫌疑人案件的律師才能去看守所會見當事人。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偵查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派員在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壹條
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
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