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案件立案後,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幫助。為了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這壹權利,偵查人員在訊問過程中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律師。拘留是強制措施,所以壹旦被拘留,可以盡快找律師求助。2.在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中,辯護律師在偵查過程中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那麽,哪些案件屬於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呢?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件或者案件性質涉及國家秘密,也就是說案件本身的客觀情況和犯罪所涉及的有關內容涉及國家秘密。如犯罪嫌疑人以竊取、刺探、收買等手段非法獲取國家秘密,國家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泄露國家秘密等。有些案件可能涉及國家機密。比如犯罪嫌疑人因涉嫌間諜罪被采取強制措施。因為這種犯罪是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具體案件可能涉及國家秘密,所以屬於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實踐中還需要註意的是,並不是所有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都不允許聘請律師,而是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經偵查機關批準。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其采取強制措施時,偵查機關應當告知其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羈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也可以委托辯護人。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後,應當及時告知辦案機關。第三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其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定律師為其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