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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騙導致信用卡逾期。

關於2018發布“法釋[2018]第19號”的公告。

2065年2月1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修改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法釋[2065 438+08]19號”)規定:

現金分期業務,如“萬能基金、智力基金、圓夢基金”,是在信用卡的信用額度之外,銀行審批的現金貸款額度往往能達到信用卡信用額度的數倍。

這筆貸款並沒有打入持卡人對應的信用卡,持卡人可以根據需要消費或取現,而是直接轉到持卡人的其他借記卡上。同時,該業務要求持卡人接受分期還款,每月按期償還本金、相應利息和手續費,且無免息期。

這種現金分期業務在支付方式、利息計算方式、還款方式等方面明顯不同於壹般的信用卡消費信貸。

在某公立小學數學老師陳某信用卡詐騙案(2019)中,陳某雖然欠下8萬余元萬能資金,但因萬能資金不屬於信用卡本金,且所欠信用卡本金不超過5萬元,被判無罪。

(這個案例很典型,其亮點和關鍵理論在文章後半部分有表述。請參考。)

教育是目前的熱門行業,投資小,回報快,利潤高。

陳某,女,1972,山西省運城市臨猗縣人,漢族,大學學歷,曾在當地小學擔任數學老師。丈夫李在當地經營壹家課後培訓機構,主要培訓初中數學、物理、化學等課程。因為教學水平高,口碑好,培訓班的生意很好。

她的丈夫李在壹在非重點初中附近開了壹家培訓機構。為了讓培訓機構更有名氣,他們決定在重點初中附近再開壹家培訓機構,吸引壹些優秀的學生進來補習。李認為,來補習班的重點初中學生越多,重點高中的升學率越高,就會吸引更多的學生和家長報名參加培訓。

此後,兩人做了壹個簡單的預算,大概需要40萬元的啟動資金。扣除現有門店預訂費,資金缺口約30萬元。陳某決定兌現信用卡,申請浦發銀行的萬能基金,以滿足新店的籌備和開業。

因為陳某是有工作人員的老師,信用卡的信用額度比較大。此外,由於其良好的信用卡記錄,浦發銀行授予陳某25萬元的萬能資金。將陳某名下信用卡壹次性套現後,分兩次申請萬能基金25萬元,計入分期手續費後,實際賬面債權為261,000元。

因為良好的地理位置和宣傳工作,補習機構開業後報名的學生絡繹不絕。但隨後,因為周圍其他相關組織嫉妒她丈夫李的生意,就給當地教育管理部門寫了壹封匿名信,舉報他們雖然是老師,卻開辦了壹家補習機構,涉嫌違規。

培訓班教學水平高,學員無後顧之憂。

經教育管理部門核實,陳某被依據合同予以辭退。另外,因為壹些利益集團受傷,新補習班的學生被煽動退費,退出。陳某和他妻子的補習班生意立即陷入困境。

因為資金流受到影響,在陳某申請的現金信用卡和萬能基金的本金還款出現問題。截至2017年2月,陳某信用卡本金88748.75元,其中普通基金82550元,固定消費6198.75元;逾期利息、滯納金、手續費等。* * * 67686.95元(利息處理的滯納金比老虎還慘)。以上項目* * * 156435.7元。

從陳某發生逾期到浦發銀行決定報案,大約用了168天。在此期間,浦發銀行給安打了幾個電話,寄了幾封掛號信。

浦發銀行太原分行向公安機關出具了陳某的身份證復印件、信用卡申請合同、已簽署的信用卡章程、賬單和催收記錄。由於證據確鑿,公安機關立即立案。

隨後,陳某被太原鐵路公安局臨汾公安局運城北站民警抓獲,暫押在運城市郾城區看守所,後移交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塢城派出所。陳某因涉嫌信用卡詐騙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

被羈押後,其丈夫李某向親戚借款654.38+0.5萬余元,用於償還全部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由於政策問題,浦發銀行太原分行沒有向陳某出具諒解書,只出具了結算證明。

太原市小店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陳某犯信用卡詐騙罪,該案於當地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浦發銀行太原分行委托該公司員工賈某宇到庭參加庭審。

賈牟宇問道:

2065438+2005年4月,被告人陳某向我行信用卡部申請信用卡壹張,固定信用額度37000元。拿到卡後激活。

賈又問牟宇:

被告人陳某在用卡過程中向我行申請萬能資金174000元,後又申請萬能資金87000元。後因陳某未在規定期限內還款,逾期168天,涉案信用卡本金88748.75元,其中萬能基金82550元,固定額度內消費6198.75元。逾期利息、滯納金、手續費等。* * * 67686.95元。陳某後期雖已還清債務,但涉嫌信用卡詐騙罪,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陳某爭辯道:

我用個人身份證、收入證明等材料在浦發銀行太原某營業廳辦理了壹張信用卡(具體營業廳不記得了)。卡號好像是1347。當妳拿到卡後,它將被激活並使用。由於經營問題,開始逾期,還款困難。

陳某的自白:

此卡總負債156435.7元,本金約88748.75元,用於本人個人消費和投資。這期間浦發銀行每個月會給我138XXXXXXXX。

我手機號打電話發短信催我還款。我基本都是接電話,但是我沒有錢,很難壹次性還款。

太原市小店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透支超過規定期限,經發卡行催收後仍不歸還,數額較大,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公訴人指控他有罪。

被告人陳某當庭自願認罪,並支付了全部透支利息。罪行輕微,他免於處罰。

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第壹款第四項、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第六十壹條的規定,判處被告人陳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免予刑事處罰。

陳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稱:

太原中院致函浦發銀行,要求其出具《關於信用卡(個人卡)分期還款信用功能管理辦法的證明》。通過這份證明,法院查明,“萬能基金”現金分期業務的申請和使用規則屬於浦發銀行的壹筆個人信用貸款。

該證明指出,“萬能資金”是浦發銀行推出的向信用卡持卡人提供分期還款授信,經批準的授信資金通過銀行櫃臺轉入持卡人同壹名下的其他賬戶或由持卡人提取。授信額度未占用信用卡固定授信額度,持卡人按照約定的期數,通過信用卡以同期同檔次的貸款利率還款。

因此,“萬能基金”不是信用卡中有固定信用額度的透支,而是壹種變相貸款。

太原中院認為,18+1年2月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十壹條規定:“發卡行以信用卡透支形式非法發放貸款,持卡人未按規定歸還的,不適用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惡意透支罪。構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罪論處。”

本案中,上訴人陳某涉案信用卡欠款本金為88748.75元,其中萬能金額為82550元,萬能金額由浦發銀行介紹向持卡人提供分期還款授信,經批準的授信額度由持卡人通過銀行櫃臺轉賬至其名下其他賬戶或提取。信用額度不占用信用卡的固定信用額度,持卡人按照約定的期數,通過信用卡以同期同檔次的貸款利率還款。因此,該82550元不屬於信用卡中固定授信額度的透支,屬於變相貸款。

發卡行還證明陳某信用卡固定額度透支金額為6198.75元。那麽根據《解釋》第八條規定,惡意透支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之前惡意透支1萬元以上改為5萬元以上,達到5萬元以上才追究刑事責任。

關於陳某賬戶內欠款包括“利息、滯納金、手續費、逾期還款違約金共計67686.95元”的部分,解釋中明確規定“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公安機關刑事立案時尚未歸還的實際透支本金數額,不包括利息、復利、滯納金、手續費等銀行收取的費用”。

因此,這部分利息和其他金額不屬於惡意透支的金額。上訴人陳某惡意透支金額為6198.75元,不符合刑法規定的“數額較大”的法定條件,不應適用刑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陳某的行為依法不構成犯罪。因此,陳某的行為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上訴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壹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1.撤銷太原市小店區人民法院(2018)晉0105號刑事判決,即認定被告人犯信用卡詐騙罪,免予刑事處罰。

二、上訴人陳某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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