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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出庭作證並被逮捕是否合適?

執行法院拘留被執行人的法律規定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二條罰款或者拘留參加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賂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賂、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銷毀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轉移已被清點、責令保管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可以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單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

123.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二條第壹款第(六)項的規定處理:

(1)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匿、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致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二)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或者抗拒人民法院執行的;

(三)拒不執行有履行能力的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的。

124、有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二條的規定處理:

(1)擅自轉移已被人民法院凍結的存款,或擅自解凍;

(二)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人員查詢、凍結或者劃撥銀行存款的;

(三)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向當事人通風報信,協助其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十二。強制措施對妨害執行的適用。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兩次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人民法院可以傳喚。98.對被拘留人的調查詢問不得超過24小時,調查詢問後不得限制被拘留人的人身自由。99.在轄區外采取強制傳喚措施時,應當將被拘留人強制傳喚到當地法院,當地法院應當予以協助。100.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或者阻礙執行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二條的規定處理:(1)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向人民法院提供執行擔保的財產的;(二)案外人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轉移被執行人財產的;(三)故意撕毀人民法院執行公告和印章的;(四)偽造、隱匿、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的;(五)指使、賄賂、脅迫他人就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和履行義務能力作偽證的;(六)阻礙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七)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八)制造噪音,沖擊執行現場;(九)侮辱、誹謗、誣陷、圍攻、威脅、毆打或者打擊報復人民法院執行人員的;(10)損毀或者搶奪執行案件資料、執行公務車輛、其他執行器具、執行人員服裝、執行公務證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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