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刑法》第二百零壹條的規定,納稅人通過偽造、變造會計賬簿、會計憑證,或者在會計賬簿上多報支出、漏報或者少報收入,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金額占應納稅額10%以上不滿30%,偷稅金額10000元以上不滿6544。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偷稅數額在65438+萬元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扣繳義務人采取上述手段未繳或者少繳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且數額占應納稅額10%以上且數額在10000元以上的,依照上述規定處罰。多次實施上述行為,未被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2)根據《刑法》第壹百六十壹條,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瞞重要事實,嚴重損害股東或者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三)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資產評估。承擔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的中介機構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包括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上述人員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犯本罪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此外,行為人虛報註冊資本、虛假出資、抽逃出資、貪汙、挪用公款、侵吞國有資產、侵吞罰沒財物、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或者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分別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