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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應對逮捕改為取保候審的不當發現

a因故意傷害罪(重傷)被檢察院批準逮捕。之後公安機關因其病情嚴重,對其解除了取保候審,並將取保候審決定報檢察機關備案。檢察機關認為A某所犯疾病不嚴重,公安機關變更強制措施不當,故向公安機關提出了整改意見。案例:分歧意見:對於檢察機關是否應當通知公安機關對A重新收押或者重新辦理批準逮捕手續,存在兩種不同意見。第壹種意見是應通知公安機關直接拘留A..理由是: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以下簡稱規則)第三百八十六條規定:“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公安人員在偵查或者決定、執行、變更、解除強制措施的活動中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提出糾正意見。”本案中,公安機關將對A某的逮捕變更為取保候審,變更強制措施不當。檢察機關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後,公安機關及時將A某收押。第二種意見是公安機關應當重新向檢察機關申請批準逮捕a .評論: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理由是:《規則》第壹百零四條第三款規定:“因撤銷原批準逮捕決定而被釋放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公安機關變更為取保候審、逮捕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應當重新辦理逮捕手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適用刑事強制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對已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變更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發現有逮捕必要的,公安機關應當重新申請批準逮捕。”以上規定是針對取保候審變更後需要逮捕的情況,找到新的理由。本案的特殊情況是檢察機關認為變更強制措施不當,提出糾正意見。處理這種情況的關鍵是如何正確理解批準逮捕決定和取保候審決定的效力。筆者認為,公安機關采取取保候審措施是對逮捕強制措施的變更,取保候審決定壹經作出並向當事人公告,即發生法律效力,同時,無論取保候審決定是否正確、合理,批準逮捕決定也失去法律效力,逮捕措施不能再執行。根據以前的逮捕決定重新拘留犯罪嫌疑人是違法的。因此,公安機關必須重新辦理批準逮捕手續。(作者單位:河北省鹿泉市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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