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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析許霆案是盜竊還是侵占

如何界定盜竊罪與侵占罪?——從許霆案與梁麗案說起

罪名分析 臺州專業刑事律師 楊學宏

近年來,壹些案例引起國人的高度重視,如許霆案、梁麗案等。這些案例都是使了壹個大大的蹦極跳,從無期到無罪(梁麗)或輕罪(許霆)。人們熱議的焦點不外乎幾個方面:

罪與非罪

人們不停地在追問,為什麽國家審計署審計政府要員們熱愛發展個人經濟,致使國家財政的錢即全體人民的錢幾十億甚至幾百億成了問題資金,其中許多資金被跑冒滴漏無人追究,卻抓住弱勢的許霆和梁麗不放?

人們還在追問,從無期到無罪和輕罪,這樣大的起伏,法律依據何在?這兩個案件都不復雜,案情都是十分清楚的,問題是怎麽定性,對照法律條文該定什麽罪。近現代西方的壹些法治原則,尤其是刑法法治的原則,已經進入到我國。直接的表現是,進入到了刑法的具體規定中。疑罪從無、罪刑法定、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以及刑法的謙抑性等,均在刑法和刑訴法中找到相應的文字規定。

問題是,自稱懂法律的壹些人,或者握有老百姓生死予奪大權的官員們為什麽不遵守法律的規定擅自給依法不該判罪或不該判重罪的下等人判重罪,同時卻令那些魚肉人民的竊國大盜逍遙法外呢?更令人難以接受的是,某些著作等身,自稱或被稱為法律專家或泰鬥的人們,在評論這些下層人民受刑時的言論卻把國家法律明文規定的原則和精神拋之九去霄外呢?

此罪與彼罪

在上述這些案件中,壹些人的思維模式是,先認定他們有罪,再去找他們犯了哪些罪。這種思維模式是壹種典型的有罪推定。這也不要緊,在偵查階段這麽做,我們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因為偵查就是存疑求證的過程,先有壹種假設,再根據已有的線索尋找到新的線索。但到起訴和法院審理階段就不能這樣了,此時思法的思維模式應當是無罪推定,壹個案件送來應當先找其瑕疵,若偵查機關補充偵查能夠找到新的證據,就依照有罪進行起訴和判決。找不到新的證據,即存疑的地方沒有合理合法的解釋,就“疑罪從無”,無條件地釋放。

盜竊罪、侵占罪與不當得利

這兩個罪名,無論在刑法的條文規定,還是在大學刑法的教科書上,都不成問題,不可能混淆。為什麽在司法實踐中卻分不清了呢?比如許霆案和梁麗案,都存在著是否這種爭議。

此外,還有人把侵占罪的爭議擴展到民法的不當得利。其實,在民法上不當得利的規定也是清楚的,不可能隨意混淆的。

人們喜歡用犯罪構成四要素來分析案件,尤其許霆案和梁麗案都不乏這種分析。在此,我們姑且把***同的地方略去,只講其要點。

與侵占罪相比,盜竊罪的要點即質的規定性是:采取秘密手段,把財物從所有人的控制下轉移到自己的掌控之下。若公開的“拿”走是搶奪,若用暴力公開地“拿”走是搶劫。顯然,許霆和梁麗的行為均不符合這種特征。而且,這種認識,第壹是法律的規定。第二,是教科書有此解釋。第三,全國的老百姓憑直觀的感覺也是這種認知,這說明盜竊罪的立法是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

與盜竊罪相比,侵占罪的要點是:非法占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有許多著名的專家都曾經認為許霆與梁麗符合侵占罪的特征,但是他們忘記了,許霆和梁麗是不是把不交還?或是拒不交還,就是侵占罪,若不是拒不交還,當公安人員找到時就交出了本不屬於自己的財物,就不應當界定為拒不交還。

與侵占罪相比,不當得利的要點是,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後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毫無懸念,許霆和梁麗均符合不當得利的特征。

司法蹦極:從無期到無罪和輕罪

何為盜竊罪,實質上並不是壹個理論問題,也不是實踐問題。

最大的問題是司法機關的某些辦案人員和某些法律專家不這麽認為,因而他們才大肆宣傳許霆和梁麗是犯了盜竊罪。正因為如此,人們才對司法機關對這兩個案件的處理,從無期到無罪或輕罪,這驚人的壹跳,發出許多質疑。當然,專家們也對中國的大眾有抵觸情緒,他們經常的口頭蟬就是,別人不懂法律。其實,他們的這種認為正是遠遠地偏離了法律。

還有的法律專家認為,許霆和梁麗的處理體現了法律溫情的壹面。對說這話的專家,我們簡單不知道該怎麽想,不知道這些專家讀過最基礎的刑法學教科書沒有,不知道他們是不是僅憑腦中的印象和感覺、道德的直覺在那裏憑著“專家”的身份發言。試問,對許霆案,找不到合適的罪名,又給定了罪名,能說是法律的溫情嗎?試問,對梁麗案,盜竊罪名顯然是不能成立,案情十分簡單,為什麽還關押了九個半月?為什麽做出不起訴決定了,還留個尾巴說符合侵占罪的特征,這是什麽思維,有罪推定,還是無罪推定。可以說,既不是有罪推定,也不是無罪推定,而是“有罪斷定”。

還有的專家,因為其是專家,所以說話就是“真理”。發言的聲音很大,卻很不負責任,信口開河,胡亂下定義。但是,壹個案例,觀點幾十種,真理最多只有壹個。因此,有的專家就把搶劫罪和搶奪罪分不清,搶奪罪和盜竊罪分不清,盜竊罪和侵占罪分不清,侵占罪又和民法上的不當得利分不清。

在許霆案和梁麗案,都由無期到無罪或輕罪,壹個大大的司法蹦極。

到底哪壹個是正確的?

許霆無期的判決正確,還是無罪的判決正確。若許霆盜竊金融機構罪名成立,無期的判決就是正確的。此時,就不要難為辦案人員,也不要給法律的溫情,直接照法律的規定進行審理和判決就是了。問題是判決時找到不合適的法律依據。

梁麗,無期正確,還是無罪正確?若盜竊罪成立就是無期,沒有任何懸念。老百姓不要指望得到法律的溫情,沒有社會地位的下層人物只可能得到加重的處罰。盜竊罪不成立,為什麽羈押這麽長時間,此時是誰違反了法律的規定?

所以,這幾個案件,最終是全國人民給專家們補課。希望專家們真正在不要作為法盲又頂著專家的桂冠胡亂發言。

這些案例公諸於眾,使中國的大眾對專家們和司法的機關的辦案能力、法律水平、思想覺悟大大地提出壹些問號。

關於盜竊罪與侵占的爭議

既是多余的,又是必要的

關於搶劫罪、搶奪罪、盜竊罪、侵占罪、不當得利的爭議是多余的,因為它們彼此之間在法律上的規定是十分明確的,在教科書的定義也是清晰的,不存在任何不可理解的地方。這種爭議只是暴露出許多人欠缺知識。

另壹方面,這種爭議又是必要的。它撕破了法律神秘的面紗。老百姓們過去不懂法律,到這些問題進行爭議時才發現專家們的觀點不過如此,專家們的專家知識不過如此。他們堅信了壹個信念,法律的問題要依照法律的規定來辦,把事件放在陽光下,就會減少司法腐敗與司法不公。相反,專家們想把法律裝在神秘的面紗內的企圖受到了遏制,他們不再敢把壹些內部規定、內部程序、領導意見拿出來,擔心遭到人民的萬炮齊轟。他們過去的習慣做法是不執行真正的法律,只執行這些內部規定、內部解釋、領導意圖,這就是中國的“司法實踐”,即司法現狀中黑暗的壹面。在全體民眾面前,這種司法實踐不得不讓位於直接依照法律規定實踐。

總之,這種爭議起到了普法作用。老百姓直接地、直觀地只認法律,而且,老百姓們不再懼怕專家,敢於拿著法律條文與專家們叫板。同時也給專家們上了壹課,專家們以後再也不要揮著“妳們不懂法律”的大棒來欺騙老百姓了。

如何界定侵占罪?

何為拒不歸還?

何為拒不歸還?刑法上沒有直接的具體的規定。

任何壹個國家,對刑事案件的處理都是十分謹慎的,規定的條件是十分嚴格的。我們是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國家,我們的國家理念是全體人民參與的***和國,它的基本含義就是人民***同決定重大事項。我們的國家把司法權委托給了司法機關,就是說,司法機關並不是自己有權怎樣,而是全體人民委托他們怎樣做。在目前的社會制度與法律框架下,人民只要求他們依法開展司法活動,要求司法活動不要越界。越界的司法就是違法的司法。

因此,遇到許霆和梁麗這樣的案件,應當遵從這樣的思路:

第壹、財物的受損人直接找到拾得該財物的人索要。若拾得人歸還了財物,不能認定為侵占罪,同時,受損人還應當對拾得人有所感謝的表示。

第二、財物的受損人直接找到拾得該財物的人索要,拾得人不給。受損人應當提起民事訴訟,以不當得利要求拾得人歸還。若判決生效後拾得歸還了財物,不能認定為侵占罪。

第三、若財物的受損人起訴並拿到判決書,拾得人仍不歸還,受損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若強制執行時順利找到了財物,受損人不再有損失,亦不能定性為侵占罪。

第四、若財物受損人起訴並拿到判決書,經強制執行仍不隱匿財物拒不歸還,方可界定為拾得人犯了侵占罪。

根據刑法的基本原則,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刑事處罰時必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法律規定明晰。根據刑法的謙抑性原則,能用民法解決的,盡量不用刑法。罪刑已經確定的情況下能輕判的不應科以重刑。

龍城飛將  

2009-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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