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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律師可以通過哪些途徑調查取證?

法律主觀性:

壹般來說,有調查取證權的是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壹般人沒有調查取證權,但如果是律師,可以憑律師執業證和律師事務所的證明申請調查取證。壹、辯護律師調查取證有哪些程序?1.辯護律師向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申請收集、調取證據時,應當書面提交,並說明理由,寫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擬收集、調取的證據材料的內容或者擬調查問題的提綱。2.調查取證申請書壹式兩份,壹份交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壹份交律師事務所。辯護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基本程序:1。辯護律師調查收集證據時,必須向被調查人出示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專用介紹信、委托書和律師執業證,並應當由兩人以上進行。可能包括其他律所正在辦理此案的律師。2.在調查收集證據時,辯護律師在征得被申請人同意後,可以進行錄音錄像。3.辯護律師調查收集證據時,應當制作調查筆錄,由調查人員、證人或者基層組織、單位、司法機關等有關參加人員的代表簽名。4.辯護律師調查取證時,最好有證人在場,但下列人員不得作為調查取證的證人:身體或者精神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備相應的辨別能力或者不能正確表達的;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行使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訴訟職權的公安、司法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其聘用的人員;5、因客觀原因不能勝任證人工作的人員,應當在記錄材料中註明,並錄像相關活動。二、律師調查取證權的特點和意義(壹)特點1。律師調查證據在法律上沒有強制性。2.律師在刑事偵查中的證據收集權側重於收集有利於委托人的證據。3.律師調查獲得的證據,必須經過法庭核實,才能作為證據使用。(二)含義保障律師調查取證權是建設法治國家的需要。壹個沒有律師制度和律師的國家不是法治國家。辯護律師調查取證權的完善意義重大。其完善不僅有利於保障辯護律師的實體權利,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有利於促進控辯平衡,實現司法公正和公平。三。調查取證原則1。圍繞當事人所主張的權利進行訴訟的原則民事訴訟旨在解決原、被告之間有爭議的事實,而要解決爭議,就必須通過證據加以證明。只有圍繞爭議事實進行調查取證,並由此獲得的證據與爭議事實有直接因果關系,才能證明。否則,它就是無用的證據。2.客觀性和及時性原則因為案件事實是客觀存在的,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也應該是客觀的。作為訴訟中的證據,必須是客觀事實。無論物證、書證還是人證,虛構的事實和經過推測、假設後作出的陳述,都可以寫成證據。因此,律師在調查取證過程中,壹定要註意收集和搜集與爭議事實有直接因果關系或客觀關聯的證據。3.合法謹慎原則(1)合法,是指委托律師應當按照《律師法》、《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收集證據。合法收集證據是保證證據證明力的前提。非法收集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收集證據的合法性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壹是代理律師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取證時,應當向被調查單位或者個人出示律師執業證、律師調查函或者律師調查專用證明,說明目的,同時必須告知被調查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其次,調查筆錄要記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聯系方式等。被申請人的;調查人員的姓名、性別、年齡和律師事務所;調查的年、月、日和地點;調查筆錄應當交被調查人核實,最後由被調查人簽名或者蓋章。再次,復制被調查單位的材料,應由主管人員核實並加蓋單位公章:註明、年、月、日;並附上調查人(代理律師)的證明。最後,調查和向證人收集證據不應通過威脅、欺騙、酷刑和其他非法手段進行。(2)細致是指在調查取證過程中,代理律師應當細致認真,不得馬虎,收集或提取與案件有直接因果關系的各種證據。比如,當證人回答詢問的內容含糊不清時,代理律師應仔細審查問題,詢問與案件有直接因果關系的內容,並做簡單明了的記錄。調查提取證據時,應以原始材料為主;如果真的很難提取原件,可以提取復印件;對可能變質或者被銷毀的物證,應當采取相應的保全措施。還應收集和摘錄原始文件;向法院提交時,應先提交復印件,庭審時提交書證原件。根據法律規定,可以知道調查取證是有權調查取證的國家機關采取的相關強制措施,公證機關也有權調查取證。

法律客觀性:

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向其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或者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辯護律師申請向被害人及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應當準許,並出具書面調查許可證。辯護律師向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個人收集、調取與本案有關的材料時,因證人、有關單位、個人不同意,向人民法院申請收集、調取的。人民法院認為必要的,應當同意。辯護律師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收集、調取證據。人民法院認為辯護律師向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個人收集、調取證據不適當或者不可能,確有必要的,應當同意。人民法院根據辯護律師的申請收集、調取證據時,申請人可以到場。人民法院根據辯護律師的申請收集、調取的證據,應當及時復制並移送申請人。辯護律師的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並說明申請理由,列出擬調查問題的提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規定》“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向其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或者向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申請收集、調取證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通知證人出庭作證。“辯護律師向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申請收集、調取證據,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調查收集證據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收集、調取證據,不得出具允許律師收集、調取證據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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