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刑事案件需要偵查後才能移送起訴,但辯護人可以在偵查階段為犯罪嫌疑人提供辯護。
壹、律師、辯護人在偵查階段有哪些訴訟權利?
1.在偵查階段作為辯護人進行辯護。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2、能了解當時的案情和已經認定的主要事實。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辯護律師可以在偵查期間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詢問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和案件的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七條:辯護律師向公安機關詢問案件情況的,公安機關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犯罪以及當時已經查明的主要犯罪事實、犯罪嫌疑人被采取、變更、解除強制措施、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等情況告知委托或者指派的辯護律師。,並記錄下來。
3.除特殊案件外,其他案件當事人均有權會見和通信,無需公安機關批準。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4、會見當事人不再受監視,公安人員不陪同。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詢。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受監控。
5.有權自行詢問證據和收集證據,有權申請證人出庭作證。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壹條規定,辯護人在偵查、審查起訴過程中,有權向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申請收集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
6.律師在偵查階段的權利有對是否應該逮捕發表意見的權利。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時候,可以詢問證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7.在偵查階段,律師有權要求公安機關變更或者解除強制措施。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對強制措施期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依法釋放、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的法定期限屆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8、有權對公安機關的偵查工作提出書面意見。
9.偵查終結,公安機關有義務通知律師,以便律師跟進案件。
10,申請辦案人員回避,提起復議。
11.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代理申訴和上訴。
12.作為代理人,與被害人或其家屬就民事賠償進行協商和解,爭取被害人或其家屬的諒解。
第二,不能充當辯護人的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被依法判處刑罰或者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三十五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四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刑事訴訟辯護人:
1,正在執行或者正在緩刑、假釋考驗期限的人員;
2.依法被剝奪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4、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工作人員;
5.人民陪審員;
6.與本案審判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
7.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士。
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規定的人是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被告人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三、辯護人的主要義務
1.辯護人有義務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從輕,或者根據事實和法律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依法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2.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羈押場所的規定。
3.出席法庭審判時遵守法庭規則。
4.未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不得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5.辯護律師和其他辯護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通、隱匿、毀滅、偽造證據,不得威脅、引誘證人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以及從事其他妨礙司法程序的行為。否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刑法》第三百零六條規定,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改變對事實的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6.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供當事人辨認,未出庭作為證據的證人證言筆錄、鑒定人鑒定結論等文書應當當庭宣讀。
7.辯護人收集的證據表明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
根據法律規定,律師和辯護人在偵查階段可以了解案情和當時查明的主要事實。除特殊案件外,其他案件未經公安機關批準,當事人有權會見和通信。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辯護律師可以在偵查期間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詢問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和案件的有關情況,提出意見。第三十九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第四十條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第四十壹條辯護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沒有提交的,有權向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申請調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