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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人的範圍

辯護人指的是接受被告人委托或者經由人民法院指定,來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行使辯護權來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人。

辯護人可以是律師,或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工作單位推薦的人,也可以是其親友、監護人。但如果是指定辯護的只能是律師,被依法剝奪、限制人身自由不得擔任辯護人,此外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員,也是不能擔任辯護人的。

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的法律地位是獨立的訴訟參與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專門維護者。辯護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承擔辯護職能,這壹訴訟職能獨立於控訴職能和審判職能。辯護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參與人身份,依自己的意誌依法進行辯護,獨立履行職務,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既不受公訴人意見的左右,也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誌左右;既不能成為第二公訴人,也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言人。辯護人與出庭公訴的檢察人員的訴訟地位是平等的,均服從法庭審判人員的指揮,依法履行各自的訴訟職能,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辯護人承擔辯護職能時,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其法定職責就是忠實於案件事實真相,尊重客觀證據,堅持真理,既不能主觀想象、猜測,也不能歪曲事實,以有效地維護法律的嚴肅性。

下列人員不得在刑事訴訟中擔任辯護人:

1、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處於緩刑、假釋考驗期間的人;

2、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4、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

5、人民陪審員;

6、 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

7、外國人或者無國籍的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辯護的方式與辯護人的範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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