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辯護人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受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近親屬委托,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辯護的人。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提出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不能充當辯護人的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被依法判處刑罰或者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三十五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四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刑事訴訟辯護人:
1。正在被執行死刑或者正在緩刑、假釋考驗期限的人;
2。依法被剝奪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
4。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監獄服刑人員;
5。人民陪審員;
6。與本案審判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
7。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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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二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被依法判處刑罰或者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第三十五條辯護人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三十六條辯護律師可以在偵查期間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詢問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和案件的有關情況,提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