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的區別如下:
1,根據不同。刑事辯護人參與刑事訴訟的依據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授權或者法院的法定指定。刑事代理人參與訴訟只能由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權。
2.訴訟地位不同。辯護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辯護,不受被告人的約束。代理人不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而是依附於被代理人,根據被代理人的意誌從事活動。辯護律師的地位與代理律師的地位截然不同。前者具有獨立的地位,不受犯罪嫌疑人意誌的影響,也不受法院、檢察院等個人團體的幹涉。後者必須在委托人依法授權的範圍內經營,因為代理人的行為不僅與被代理人的行為具有同等效力,而且承擔委托人產生的壹切法律效力。
3.訴訟任務不同。刑事辯護承擔辯護職能,即反駁檢察機關的控訴,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有罪,應當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責任。代理的職責是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4、適用範圍不同。兩種客體的訴訟利益正好相反,刑事辯護適用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公訴案件被告人。刑事代理適用於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自訴人和附帶民事當事人。
5.權利的內容不壹樣。刑事辯護人享有法律所規定的廣泛權利,如會見權、通信權、調查取證權等,有些權利甚至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不享有的。刑事代理人享有的權利是被代理人授予的,不能超越被代理人的權限範圍。
6.權限範圍不同。辯護人享有的權利是法律賦予的,不存在被告人授權的問題,即使所謂授權也只是為了使辯護人能夠參與訴訟。代理人是否參加訴訟,在何種權限範圍內參加訴訟,必須授權決定。
7.活動名稱不同。辯護人在調查取證、提交答辯書等活動中使用自己的名義。刑事代理人在訴訟活動中使用被代理人的名義。
8.對象是不同的。為公訴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自訴案件的被告人設立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自訴人、被害人、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八條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壹)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和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