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人是指受被追訴人委托或者人民法院指定,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以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人。辯護人可以是律師、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工作的單位,也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屬、朋友。但只能指定律師辯護。辯護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不隸屬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不隸屬於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的區別是:
1,制作依據,辯護人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者法院依法指定,訴訟代理人由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
2、訴訟地位,辯護人有獨立的訴訟地位,而代理人沒有;
3.對象: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設置辯護人,為自訴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設置代理人。
綜上,辯護人就是被告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防衛的方式和防衛人的範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被依法判處刑罰或者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