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刑事訴訟中,辯護職能由辯護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壹起***同承擔。辯護人應當依據事實和法律,與承擔控訴職能的控訴壹方積極對抗,並針對指控,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促使法官兼聽則明,在中立的基礎上公正裁判。在我國,辯護人包括律師;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在辯護過程中,辯護人應依自己的意誌依法進行辯護,既不受公訴人意見的左右,也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誌左右;既不能成為“第二公訴人”,也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言人。辯護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參與人身份,獨立履行職務,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辯護人的訴訟地位與出庭公訴的檢查人員的訴訟地位應當是平等的,都要服從法庭審判人員的指揮,在依法履行各自的訴訟職能時,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
法律依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 十六、 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三十二條,修改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壹)律師;“(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