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有什麽區別?
1,不同的對象:
前者是為公訴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自訴案件的被告人設立的,後者是為自訴人、被害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設立的。
2.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以不同方式進入刑事訴訟程序:
前者也可以通過法院的指定進入訴訟,但委托除外。代理人進入訴訟時,是受委托人委托進入訴訟的。
3.辯護和代理的地位是截然不同的。
前者具有獨立的地位,不受犯罪嫌疑人意誌的影響,也不受法院、檢察院等個人團體的幹涉。後者必須在委托人依法授權的範圍內經營,因為代理人的行為不僅與被代理人的行為具有同等效力,而且具有全部法律效力。
二、訴訟代理人的程序法
1.法定訴訟代理人的確定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2)事先未確定監護人的,可以由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
(三)法定代理人相互推諉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其中壹人代理訴訟。
2、委托訴訟代理人的確定
(1)以下人員可以作為委托代理人。
1律師;
2 .當事人的近親屬;
3.相關社會組織或者單位推薦的人員;
人民法院準許的其他公民。
(2)下列人員不能作為委托代理人。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3 .可能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人;
4.人民法院認為不適合擔任訴訟代理人的。
3.壹般授權和特別授權
(1)特別授權:訴訟代理人必須具有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的資格
(2)壹般授權:如果委托書上只寫“全權代理”,沒有具體授權,就不是特別授權。
4.離婚案件中的特殊問題
(1)在離婚訴訟中,即使有委托訴訟代理人,我仍然需要出庭。
(2)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庭的,必須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3)不能表達意誌,不需要出庭。但他的法律代表應該出庭。
當然,在民事案件中,我們也可以直接邀請律師或者其他近親屬擔任訴訟代理人,但在民事案件中,律師的稱謂屬於代理人,提交的代理意見也是壹般的代理詞。只有當案件屬於刑事案件時,律師的身份才屬於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只能通過委托形成,辯護人才具有獨立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