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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人和代理人的區別

摘要:

在訴訟過程中,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的概念很容易混淆,但它們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具有不同的權利和義務。那麽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有什麽區別呢?讓我們和我壹起仔細看看。

1.對象不同:前者是為公訴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自訴案件的被告人設立的,後者是為自訴人、被害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設立的。

2.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以不同的方式進入刑事訴訟程序。前者除委托外可以通過法院的指定進入訴訟程序,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委托下進入訴訟程序。

3.辯護律師的地位與代理律師的地位截然不同。前者具有獨立的地位,不受犯罪嫌疑人意誌的影響,也不受法院、檢察院等個人團體的幹涉。後者必須在委托人依法授權的範圍內經營,因為代理人的行為不僅與被代理人的行為具有同等效力,而且承擔委托人產生的壹切法律效力。

抗辯與代理的比較

(1)相似性

辯護人和代理人都是為了保護委托人的利益而參加訴訟的,他們與案件處理的後果沒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它們在訴訟權利義務和壹些程序上有很多相似之處。

(2)差異

1,根據不同。刑事辯護人參與刑事訴訟的依據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授權或者法院的法定指定,而刑事代理人的參與只能由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權。

2.訴訟地位不同。辯護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辯護,不受被告人的約束。

但代理人不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而是依附於被代理人,根據被代理人的意誌從事活動。

3.訴訟任務不同。刑事辯護承擔辯護職能,即反駁檢察機關的控訴,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有罪,應當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責任;代理的職責是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4、適用範圍不同。兩種客體的訴訟利益正好相反,刑事辯護適用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公訴案件被告人;刑事代理適用於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自訴人和附帶民事當事人。

5.權利的內容不壹樣。刑事辯護人享有法律規定的會見、通信、調查取證的權利。

有些權利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享受不到;刑事代理人享有的權利是委托人授予的。

要,而且不能超越委托人的權限範圍。

6.權限範圍不同。辯護人享有的權利是法律賦予的,不存在被告人授權的問題,其授權只是讓辯護人參與訴訟;代理人是否參加訴訟,在何種權限範圍內參加訴訟,必須授權決定。

7.活動名稱不同。辯護人在調查取證、提交辯護陳述等活動中使用自己的名義,刑事代理人在訴訟活動中使用委托人的名義。

知識補充:自訴和公訴

自訴是事實清楚、情節輕微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訴訟;公訴是檢察院主動向法院提起的訴訟。

自訴案件的起訴權由被害公民本人行使,被害公民有權決定是否對犯罪人提起訴訟;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和審理,不經過偵查和起訴程序;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可以在案件判決宣告前與被告人和解或者撤回自訴;被告可以在訴訟過程中提起反訴。

自訴是公訴的補充,是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的壹種方式。《刑事訴訟法》規定,侮辱誹謗、虐待、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罪,只要沒有造成重大後果,壹般都是自訴案件,而侵占罪絕對是自訴。

此外,事實清楚、情節輕微的刑事案件也屬於自訴,如故意傷害、遺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非法侵入住宅、侵犯通信自由、侵犯知識產權等,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在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被告人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況下,對於危害社會治安、社會秩序的案件,壹般由檢察院以國家名義提起公訴。

總結

以上部分訴訟程序中的法律標題有詳細解釋。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有不同的職責和不同的權限範圍。只有認清兩者的差異,才能選擇更合適的訴訟手段,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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