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辯護人的訴訟地位,主要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
1.辯護人只承擔刑事訴訟中的辯護職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特殊辯護人。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壹般無法檢舉、揭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為。
2.辯護人是訴訟的獨立參與者。辯護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關系不同於訴訟代理人與當事人的關系。辯護律師參與訴訟是履行法律規定的職責,而不是基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授權。雖然在委托辯護中,辯護人只有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才能取得辯護資格,但接受委托後,辯護人在法律上享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以自己的名義,根據自己對事實的掌握和對法律的理解,獨立進行辯護,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誌表達的約束,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言人”。
3.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保護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而不是非法權益。因此,辯護人只能根據事實和法律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而不能為委托人謀取非法利益,更不用說指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威脅、引誘證人改變證言或者從事其他妨礙訴訟的活動。
辯護人的作用:
辯護律師可以根據事實和法律,提供材料和意見,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維護其合法權益。但是,辯護律師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以及從事其他妨礙司法程序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 * *辯護人的職責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