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特別是刑事訴訟法修改後出臺的壹系列規定,為律師開展庭外辯護工作提供了充分的理論依據。比如庭前會議制度、公訴人聽取辯護律師意見制度、刑事和解制度、非法證據排除制度等等。
其中,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發表意見,是新刑訴法關於庭前辯護的相關規定給律師帶來的新空間,也是新的業務增長點,需要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視。批捕權在我國具有獨特的功能和結構,是檢察機關的專屬權利。實踐中,只要批準逮捕,大部分案件都會被定罪,甚至判處有期徒刑。從檢察院內部的考核機制來看,檢察官批準逮捕而不起訴或者無罪釋放是錯案,所以在實踐中,檢察院對於能不能批準逮捕的案件是非常謹慎的。結合律師的工作,我們要做的就是和偵查監督部門溝通,提出正當理由,說服檢察官做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因為壹旦批捕,律師在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的辯護空間就更小了;而不是逮捕,可以給律師留下更多的辯護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