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壹條: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向其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或者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或者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第38條擴大了保密義務的範圍,增加了“律師應當對其委托人和他人在執業活動中不願意披露的信息和資料,除原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外,予以保密。”同時還規定,例外的是律師對“委托人或者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的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其他嚴重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犯罪事實和資料”不承擔保密義務,這就暗示了其他情形,如委托人尚未被司法機關掌握的犯罪事實,應當承擔保密義務。這些規定基本上都有作證特權的內容。
誠然,律師法的這些修改是對過去經驗的總結,是立法理論和實踐成果的反映,並取得了壹些進展。但這只是“零敲碎打”的進步,無法從根本上彌補中國防禦體系的結構性缺陷。當然,這並不是《律師法》的主要任務,但它表明了立法層面試圖解決“刑事辯護難”問題的關註和信號,讓人對《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充滿期待。
關於解決《律師法》與現行《刑事訴訟法》沖突的問題,《NPC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關於全國政協十壹屆壹次會議第1524號提案(政法類137號)的答復》稱:“根據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制定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與其基本原則不相抵觸,新修訂的《律師法》總結實踐經驗,對《刑事訴訟法》中關於律師刑事訴訟執業權利的壹些具體問題進行了補充和完善,實際上是用新的法律條文修改了《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對此,應當按照修改後的《律師法》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