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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配偶在交通事故中作為被撫養人能否獲得被撫養人的生活費?

2012,我所律師代理了壹起交通肇事案,案件事實清楚,但被害人、加害人、法院對配偶能否成為被扶養人有不同看法。為了說服法庭,作為被害人的代理律師,我查閱了大量的案例和資料,發現有不同的判例,也有不同的觀點。之後律師就此問題寫了專門的代理聲明,發表了配偶在壹定條件下可以作為被贍養人代理人的意見,得到了法院生效判決的支持。以下是部分機構意見摘錄,供大家參考,希望大家改正完善:1。理論上,配偶滿足壹定條件作為被撫養人的可能性和合理性。交通事故是典型的侵權行為,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範圍應當以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事實的範圍來確定,即遵循補償性賠償原則。如果配偶在被害人死亡前主要依靠被害人提供經濟和生活支持,那麽被害人的死亡對配偶來說就是壹種損失,即配偶失去了被提供經濟支持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不賦予她向侵權人要求經濟損失賠償的權利,她將處於沒有經濟支持的現實困境,所以這種做法對其配偶是不公平的,也沒有體現侵權責任損害賠償的原則。因此,為了體現賠償原則,實現法律調整和修復社會關系的功能,交通事故法和司法實踐應當給予符合條件的配偶以被扶養人的機會,並為這壹機會的實現提供幫助和便利。第二,符合壹定條件的配偶是被撫養人的外圍法律依據。《婚姻法》第二十壹條規定,夫妻對子女和父母有贍養義務,同時第二十條也規定,夫妻有互相贍養的義務。壹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壹方有權要求對方支付扶養費。可見,夫妻之間的贍養義務也是合法的,可以基於此產生給付之訴。雖然《婚姻法》現階段沒有明確規定“需要支持”的情形,但在審判實踐中可以根據每個案件的情況酌情予以支持,以體現公平正義。《工傷保險條例》(2011)第三十九條在規定死亡職工的近親屬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時,明確規定:“(二)供養親屬撫恤金發給職工死亡前已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且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40%,其他親屬30%,喪偶老人或孤兒10%。受撫養親屬的核定養恤金總額不應高於因工死亡雇員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關於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範圍的規定》(勞動和社會事務部2003年發布)第二條明確了供養親屬的範圍,即本規定所稱“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是指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從上述外圍法律規定來看,在壹定條件下,配偶可以是被扶養人,有權獲得扶養費。第三,符合壹定條件的配偶在交通事故中成為被扶養人的特殊法律依據。有人認為,由於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是由專門立法和司法意見規定的,婚姻法和工傷保險條例不是配偶能否成為被撫養人的直接或法律依據。配偶能否成為被扶養人,應當根據現有專門規範交通事故賠償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來認定。在我們看來,專門規範交通事故賠償的條款也明確肯定了符合壹定條件的配偶可以獲得被扶養人的生活費。具體理由如下:作為交通事故中的被扶養人,需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條件,即:1,受害人應當依法承擔扶養義務;2.喪失勞動能力且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或成年近親屬。和近親屬的範圍,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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