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詐騙案件立案後,公安機關應當向報警人錄取口供,收集證據,進行調查,確定犯罪嫌疑人,傳喚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
2.當犯罪嫌疑人承認犯罪時,公安機關會將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可以直接起訴的,人民法院將進行審理並結案。
欺詐的起訴過程如下:
1.公安機關可以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予以刑事拘留。對被拘留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內進行訊問;
2.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時,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見。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3.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如果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並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的副本或者照片,應當決定開庭審理。
詐騙罪的要件;
1,對象元素
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
詐騙罪的客體僅限於國家、集體或者個人的財產,不得騙取其他非法利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采用壹些欺騙手段,甚至追求壹些非法的經濟利益,但並不或者不局限於公私財產的歸屬。所以不構成欺詐。比如拐賣婦女兒童就是侵犯人身權的犯罪。
2.客觀要素
客觀上表現為采用詐騙手段,騙取大量公私財物。
(1)行為人實施詐騙。
從形式上來說,詐騙包括兩種,壹種是捏造事實,壹種是隱瞞真相,兩者本質上都是使受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詐騙的內容是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在特定情況下做出行為人想要的財產處置。所以,捏造或者隱瞞過去的事實,或者現在的事實和未來的事實,只要具備上述內容,都是壹種欺詐。如果欺詐內容沒有使他們處分自己的財產,就不是欺詐的欺詐行為。
(2)欺詐使對方產生錯誤的認識。
對方的錯誤理解是因為行為人的欺詐行為造成的。即使對方存在壹些判斷失誤,也不妨礙欺詐成立。欺詐與對方處分財產之間,必然涉及對方的誤解。如果對方因欺詐而處分財產,沒有造成誤解,則不屬於詐騙罪。
(3)詐騙罪的成立要求被害人在陷入錯誤認識後進行財產處置。
處分財產表現為直接交付財產,或者承諾行為人取得財產,或者承諾轉讓財產利益。如果行為人實施詐騙,使他人放棄財物,行為人拾得財物,也應以詐騙罪論處。但是,將壹片類似硬幣的金屬投入自動售貨機以取得自動售貨機內商品的行為,並不構成詐騙罪,只能成立。
(4)被害人以欺詐手段處分財產後,行為人取得財產,從而損害被害人的財產。
3、主要要素
主體是壹般主體,任何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
4.主觀因素
主觀上是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在不同的犯罪情節下,對詐騙罪犯罪分子的處罰是不同的,也就是說犯罪分子的具體入獄時間是不同的。最高的時候是無期徒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委托辯護的時間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其采取強制措施時,偵查機關應當告知其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羈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
委托辯護的形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也可以委托辯護人代為辯護。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後,應當及時告知辦案機關。
第壹百壹十五條公安機關對於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