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可以駁回嗎?
作為個人,只能撤回自訴案件。詐騙屬於公訴的功過。在偵查階段,公安可以駁回案件,檢察院可以不起訴。在審判階段,法院不會駁回案件,或者退回檢察院,或者終止審判,或者作出無罪或者有罪的判決。合同詐騙罪是公訴案件,檢察官是國家公訴機關。壹旦立案並私下和解,被害人向辦案部門出具諒解書,只能認為是減輕情節,請求被害人原諒。有贓物返還的,會有主動返還贓物,但不能否認案件事實。如果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害人無權主張撤訴。詐騙數額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嫌疑人返還賠償並取得被害人諒解不追究的,公安機關可以不予立案,不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壹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利用經濟合同詐騙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
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的,詐騙數額應當以行為人實際詐騙的數額確定,合同標的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其行為屬於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
(壹)明知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擔保,采取下列欺騙手段與他人簽訂合同,騙取大量財物,造成重大損失的:
1,虛構主體;
2.冒用他人名義;
3.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無效的證件、介紹信、印章或者其他證明文件的;
4、隱瞞真實情況,使用明知不能兌現的票據或者其他結算憑證作為合同履行的擔保;
5、隱瞞真實情況,利用抵押物、債權憑證等。明知不符合擔保條件而作為履行合同的擔保;
6.使用其他欺騙手段使對方支付金錢或者貨物。
(二)合同簽訂後,攜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保證合同履行的定金、保證金等財產潛逃的;
(三)揮霍對方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定金、保證金及其他保證履行合同的財產,致使上述款物無法返還的;
(四)使用對方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
有哪些應該駁回的情況?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八十三條,經偵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撤銷案件:
(壹)沒有犯罪事實;
(二)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
(五)犯罪嫌疑人已經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刑法關於詐騙罪的規定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百壹十條第二款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九條犯盜竊、詐騙、搶劫罪,為隱匿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