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為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采取正當防衛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給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動,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如果是別人先打了別人,可以采取適當的正當防衛。合理的正當防衛是不承擔法律責任的,但是如果正當防衛超過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很大的損害,他們就應該承擔刑事責任。
二、防衛過當所需的條件
1.客觀上具有防衛過當的行為。
(防衛過當符合正當防衛的前四個條件,但不符合第五個條件。防衛過當應具備正當防衛的前四個條件,即正當防衛最基本的前提條件、時間條件、客體條件和主觀條件。不具備這四個條件中的任何壹個,都不能成立防衛過當,但其他違法犯罪行為,如尋釁滋事、假想防衛、防衛不當、防衛第三人等,都不能成立。這些防衛沒有正當防衛的主客觀依據,本身就是違法行為,構成犯罪,應當依照刑法規定的罪名定罪處罰。)
2.給侵權人造成了極大的損害。
3.我主觀上對其過度的結果感到內疚。
三、防衛過當的刑事責任主要是解決防衛過當的定罪量刑問題:
(壹)防衛過當的定罪
防衛過當只是表現出防衛行為的性質,對什麽構成犯罪沒有決定性影響。刑法沒有專門條文規定防衛過當罪以及具體適用的法定刑。根據辯護人犯罪的主觀形態和客觀上造成的具體危害結果,應當以刑法分則第幾條規定的罪名對被告人定罪。防衛過當只是對人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量刑情節的考慮。
(2)防衛過當的量刑。
對於防衛過當的量刑,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至於減輕處罰的情形和免除處罰的情形,刑法沒有明文規定。
根據司法實踐,減輕或者免除防衛過當的處罰,應當綜合考慮下列情形:
(1)防禦行為的原因;
(2)抗辯所保護的利益的性質;
(3)防衛過當明顯超過限度的程度和造成危害的嚴重程度;
(4)辯護人的主觀罪過形式及當時情況;
(5)防衛過當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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