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性侵15歲少女
自殺的人叫小娟,她在漯河的壹家烤肉店打工。小娟曾經向同事、朋友哭訴,自己被她的主管李某某性侵了,他們在發生關系後,李某某還多次騷擾她。
在4月28日晚上,小娟下班後,李某某又發微信騷擾小娟,後面小娟情緒失控跳河自殺,她的同事朱某也因為救人而遇難。
當地公安機關已經介入,李某某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呢?下面分析壹下。
主管是否需要擔責任?
小娟向其朋友、同事哭訴被主管性侵,如果這名主管在違背小娟意誌的情況下與其發生性關系,肯定是構成強奸罪的。
問題是,現在取證比較困難。這名主管已經被刑事拘留,如果這名主管否認強奸,說小娟是自願的,那麽,只有小娟的同事的證人證言,很難對其定罪處罰。
如果主管與小娟之間的聊天記錄,能證明小娟是被迫與其發生性關系的,這樣就可以追究主管強奸罪的刑事責任。
強奸導致他人自殺判多久?
刑法規定,強奸婦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強奸情節惡劣的;
2、強奸多人的;
3、公***場所強奸;
4、二人以上輪奸;
5、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根據司法實踐,如果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的,就屬於“其他嚴重後果”,可以判10年以上。
本案中,如果認定這名主管構成強奸罪,並且小娟的自殺是由於他強奸、騷擾行為引起的,就可以判處10年以上。
最終如何定罪、處罰,關鍵在於這名主管發送了什麽信息給小娟。
是否可以從嚴懲處?
根據《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規定,對14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利用其優勢地位,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落,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以強奸罪定罪處罰。
另外,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實施強奸行為的,要依法從嚴懲處。
問題是,小娟在工作上的主管,能否認定他屬於“負有特殊職責的人”?相信這壹點,會成為控辯雙方爭議的焦點之壹。
筆者認為,由於小娟的經濟比較困難,這名主管可以影響到她的收入,因此,可以認為這名主管在強奸行為中具有優勢地位,屬於負有特殊職責的人。
寫在最後
本案中,兩名年輕人就這樣隕落,他們本來都有著美好的未來,生命可貴,遇到問題不壹定要自殺,尋求法律的幫助,可能會有更好的結果。對此大家有何感想?歡迎在下方留言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