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負刑事責任的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擴展數據
北京少年奸殺女鄰居16歲,逃跑過程中又殺死3人被判死刑;
出生於1988的潘亮雖然年輕,但他已經奪走了四條生命。2005年在老家奸殺女鄰居後,逃到北京在壹家批發市場的肉攤打工。在此期間,他犯下了兩起謀殺案,導致三人死亡,還與他人多次盜竊機動車。
最後,留在兇案現場的精液把它賣了。潘亮因犯故意殺人罪、強奸罪、故意傷害罪、盜竊罪數罪並罰,被市壹中院判處死刑。
潘亮在家鄉犯下第壹樁謀殺案時,年僅16歲。檢方指控,為報復與其發生矛盾的鄰居胡某某(女,38歲),於2005年3月9日晚潛入其家中,將胡某某實施強奸,後持刀對其頭部、面部多次切割,致其開放性顱腦損傷死亡。作案後,潘亮只是告訴家人外出打工,去了北京走親戚。
潘亮來京後,在豐臺區的壹個攤位幫他叔叔幹活。2006年9月的壹天,他路過石榴園附近的壹家發廊,被壹名女子招去做“大保健”。根據潘亮後來的敘述,當他在做保健的時候,他突然想到他身上沒有足夠的錢。“我當時擔心走不掉,就想給小姐壹刀,自己跑了。”於是在對方鋪床的時候,潘亮用隨身攜帶的切肉刀捅了對方壹刀,奪門而出。事後,該女子因傷勢過重死亡。?
在老家躲了壹段時間後,潘亮再次回京,在海澱壹家批發市場的肉攤打工,並很快與旁邊壹個攤位的老板蘭兒(化名)發展成情人關系。2010結束時,蘭兒向他借了3萬元。事發當晚,趁蘭兒的丈夫不在家,潘亮來到他家。雙方就是否還錢發生了爭執。蘭兒威脅要告訴潘亮的妻子他們的關系。
打鬥中,潘亮用水果刀將蘭兒刺死。不想在臨走時撞見剛回家的蘭兒丈夫,怕事情敗露,潘亮將蘭兒丈夫刺死。作案後,潘亮洗了壹身血衣,和幾個哥們喝了酒,第二天逃回老家。?
2010 165438+10月29日,民警在河北定州市某飯店將正在吃飯的潘亮抓獲。潘亮到案後,警方發現潘亮的DNA與另外兩起故意殺人案現場提取的精液壹致。在證據面前,供認了他殺害鄰居胡某某和發廊小姐的事實。
隨後,潘亮在訊問中主動交代了多次參與盜竊機動車的犯罪事實。經警方查證,2008年6月至6月65438+2月,夥同潘、(均已判刑)在本市豐臺區先後從王海友、查等人處盜竊松花江、五菱牌面包車4輛,價值人民幣65438+萬元。
秀洲區公安分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