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的方法如下:
1.在收到壹審判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壹審法院上訴窗口準備上訴狀,提交相應材料,具體如下:
(1)提交相應的證據。只有在當事人有證據證明法院壹審判決結果有錯誤的情況下才提起上訴,因此需要收集與壹審判決結果有錯誤的證據;
(2)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材料,如身份證、戶口簿等。自然人的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證明文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材料;
(3)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律師身份證明、律師資格證書等材料;
2.壹審法院受理後,將上訴狀及壹審所有材料移交二審法院;
3.二審法院收到後,會安排開庭,向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發出傳票;
4.壹審有訴訟費的,上訴費在提起上訴的同時繳納。
舉證時限如下:
1.當事人應當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或者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向人民法院提交相關證據材料。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約定,並經人民法院認可。人民法院規定舉證期限的,自當事人收到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不得少於三十日。在舉證期限內未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2.對逾期提供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不予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3、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和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應當提交書面申請,並不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費用,由當事人申請後七日內預交,到期不預交的,該申請不予準許。
綜上,當事人對判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訴,並在舉證期限內提交相應的證據材料,法院將進行審理並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6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本法第壹百二十二條規定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