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範故意傷害罪壹審死刑,二審改判死刑。範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壹案,寧波中院壹審判處死刑。其親屬特地從慈溪趕來杭,並委托張律師向省高院提起上訴,擔任二審辯護人。浙江高院公開開庭審理後,張律師提出了本案事實認定部分關鍵證據犯罪工具存在重大疑點和不足、量刑部分未體現諸多減輕處罰情節等兩種辯護意見,並結合最高法院《量刑指導意見》相關規定提出了被告人非正常死亡的辯護意見。浙江省高院采納了張律師的辯護意見,於2013,13,宣判撤銷寧波中院的量刑部分,二審宣告範死刑緩期執行,範的命保住了。
二、郭楠盜竊案壹審10年6個月,二審改判7.5年。郭楠因盜竊罪被江幹區法院壹審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郭不服,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委托張律師作為其二審辯護人。張律師接受委托後,經閱卷、會見當事人,向二審法院提交了書面《答辯狀》,提出壹審定性錯誤、量刑畸輕等三項辯護意見。2013年5月22日,杭州中院宣判,二審采納了張律師關於壹審量刑畸輕的辯護意見,將壹審刑期由十年六個月改為七年半,比壹審少了三年。
三、蔡德敲詐壹審三年半,再審改為1年。蔡德因敲詐勒索被黃巖區法院判處三年半監禁。上訴後,泰州中院以敲詐勒索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將他發回重審。張律師作為蔡德的辯護律師,當庭提出證據不足,指控不能成立的辯護意見。但此時委托人蔡德已經在看守所關押了快壹年,新任審判長在量刑上與委托人達成妥協。在沒有任何新證據的情況下,2013年6月24日,原審由三年半改為壹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