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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歲的死刑犯楊飛飛犯了什麽罪?

當事人信息

楊飛飛,故意傷害,刑事判決

公訴機關為煙臺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楊飛飛,男,年月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個人,籍貫湖北省天門市,戶籍地湖北省天門市,現住煙臺經濟技術開發區。2014年3月4日因吸毒被湖北省江漢油田公安局行政拘留10天。2017年5月5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煙臺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日被取保候審。

審判過程

煙臺市煙臺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以[2018]9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飛飛犯故意傷害罪,於2008年3月18日向我院提起公訴。本院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煙臺市煙臺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指定檢察員滕傑、代理律師朱曉彤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飛飛到庭參加訴訟。此案現已結案。

請求情況

煙臺市煙臺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指控:06年9月16日4時許,被告人楊飛飛及其妻子黃偉娟與被害人謝某及其妻子李華麗因早間攤位發生爭執,引發鬥毆。隨後,楊飛飛用遮陽傘桿毆打謝某的妻子李華麗,謝某沖上前與楊飛飛搶奪遮陽傘桿。在此期間,謝某的手臂被用陽傘桿底部的尖端刺傷。經鑒定,謝某左上肢神經損傷,左拇指功能障礙,為輕傷二級。

鑒於上述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向法院提供了相應的證據予以證實。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楊飛飛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壹款之規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構成故意傷害罪,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被告的觀點

被告人楊飛飛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沒有異議。

案件事實

經審理查明:2065438年9月19日4時許,被告人楊飛飛及其妻子黃偉娟與被害人謝某及其妻子李華麗因早間攤位發生爭執,並引發打鬥。之後,楊飛飛用遮陽傘桿毆打謝某妻子李華麗,謝某上前與楊飛飛搶奪遮陽傘桿。在此期間,謝某的手臂被用陽傘桿的底端刺傷,謝某左上肢神經。

案發後,已賠償謝損失5萬元,並取得諒解。

被告人楊飛飛對上述事實無異議,有證人證言、法醫人體損傷程度鑒定、價格鑒定結論、詢問筆錄、到案情況、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等證據證實。

法院觀點

我們認為,被告人楊飛飛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楊飛飛故意傷害罪的事實成立。被告人楊飛飛有自首情節,可以賠償被害人的損失並取得諒解,可以從輕處罰。經委托調查評估,被告人楊飛飛對其居住的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依法予以緩刑。根據本案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壹款、第六十七條第壹款、第七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案例結果

1.被告人楊飛飛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壹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對查獲的供犯罪使用的太陽傘桿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收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狀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壹份,副本兩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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