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
第十三條
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判決前,法官不得向外界透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的信息。
除依法查閱、摘抄、復制外,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案卷未經本院院長批準,不得查詢、摘抄,不得公開和傳播。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未成年被告人依法獲得辯護。
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被告人開庭審理時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
庭審中,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第二十壹條
庭審前,控辯雙方可以就被指控犯罪前後的人格特征、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表現等進行調查,並制作書面材料提交合議庭。必要時,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關社會組織對上述情況進行調查或者自行進行調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六條* *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應當封存有關犯罪記錄。犯罪記錄被封存的,除司法機關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以外,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提供。依法查詢的單位應當對封存的犯罪記錄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