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檢察院不起訴後,需要通知作出查封、扣押、凍結決定的機關。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三百七十四條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同時書面通知作出查封、扣押、凍結決定的機關或者執行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決定的機關。
3.如果妳有疑問,不起訴,後期檢察院可能會再次提起訴訟。
相關法律法規:
(1)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三百六十九條人民檢察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五條第四款決定不起訴的,發現新的證據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提起公訴。
(2)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七十五條第四款: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第372條。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制作不起訴決定書。不起訴決定的主要內容包括:
(壹)被不起訴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出生地和住所、公民身份號碼、國籍、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是否受過刑事處罰、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羈押場所為單位犯罪的,應當寫明犯罪單位的名稱、組織機構代碼、住址和聯系方式。法定代表人、訴訟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二)案由和案源(三)案件事實,包括否認或者指控不起訴人構成犯罪的事實和作出不起訴決定所依據的事實(四)不起訴的法律依據和理由,說明作出不起訴決定適用的法律規定(五)被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的處理(六)有關通知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