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妨礙調查,阻止律師和妳見面可以嗎?
公安機關認為會見律師會妨礙偵查的,可以拒絕會見律師。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
公安機關不允許會見的,應當書面通知辯護律師並說明理由。妨礙調查或者可能泄露國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後,公安機關應當準許會見。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本條規定的“阻礙調查”:
(壹)可能毀滅或者偽造證據,幹擾證人證言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導致犯罪嫌疑人自殘、自殺或者逃跑的;
(三)可能導致同案犯逃避或者阻礙調查的;
(4)犯罪嫌疑人家屬參與犯罪。
二、會見律師的方式
律師在偵查階段會見犯罪嫌疑人是法律賦予律師的合法權利,偵查機關收到律師會見函後應當依法安排會見。
1,普通刑事案件。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2.在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中,辯護律師在偵查過程中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
對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的刑事案件,辦案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後48小時內,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並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除妨礙調查或者可能泄露國家秘密的情形外,應當作出許可決定。
三。律師會議的要求
1.律師和犯罪嫌疑人的第壹次會面通常由警察局的調查人員安排。見面地點壹般是獨立封閉的房間,偵查人員不在場,也不能使用錄音或監控設備。
2.律師與犯罪嫌疑人面對面交談,不用眼鏡,不用電話。律師在看守所等場所會見犯罪嫌疑人,看守所提供場地,與起訴後會見的條件和要求相同,即單獨房間,面對面談話,不打電話,不監聽。
公安機關認為會妨礙偵查的,可以拒絕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並需要書面告知理由。情況消除後,應及時安排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需要註意的是,看守所和公安局都無法監控雙方的談話,見面時間可以按照看守所的時間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