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主要包括:
(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產;
(三)扣押財產;
(四)凍結存款和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實踐中有各種行政強制措施,可分為限制人身自由、處分財產、進入房屋和場所三類。
根據使用場合和所追求目標的不同,並考慮到相應的行政強制形式,行政強制措施可分為以下三種類型或形式:
首先是強制措施的執行。
執行強制措施是行政主體為督促未履行具體行政行為所設定義務的相對人履行義務或者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而采取的強制措施。也可以稱為行政強制措施,甚至直接稱為行政強制執行。事實上,行政強制與其說是壹種行為,不如說是壹種過程。在這壹過程中,行政主體采取相應的強制措施,直接作用於相對人,以保證義務內容的實現。對於這種行政強制措施,法律也有主體、方式、程序和期限的要求。行政強制是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全過程的綜合概括,其中行政強制措施仍然是決定性的、核心的措施。由於采取這種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是為了實現義務的內容,所以在理論和實踐中習慣稱之為行政強制措施,它應當成為整個行政強制措施的壹種形式或壹部分。將執行性行政強制措施排除在行政強制措施之外是不合邏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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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立即強制措施
即時強制措施是行政主體在緊急情況下,為排除緊急障礙、消除緊急危險,直接針對相對人的人身、財產或行為而采取的果斷行動。行政即時強制的決定和實施往往是同時進行的,兩者之間壹般沒有時間間隔,難以區分。因此,在實踐中,行政主體采取果斷行動,相對人感知到限制或影響自身權益的手段或措施。這是人們普遍不區分行政即時強制措施和行政即時強制措施的主要原因。此外,由於即時強制是在緊急情況下實施的,其流程相對較短,程序相對簡單,沒有強制程序,因此行政即時強制措施幾乎可以等同於行政即時強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