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第五條 律師執業,應當取得律師資格和執業證書。
第六條 取得律師資格應當經過國家統壹的司法考試。具有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者高等院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人員,經國家司法考試合格的,取得資格。
適用前款規定的學歷條件確有困難的地方,經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審核確定,在壹定期限內,可以將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院校法律專業專科學歷。
第七條 具有高等院校法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法律研究、教學等專業工作並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人員,申請律師執業的,經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按照規定的條件考核批準,授予律師資格。
第八條 擁護中華人民***和國憲法並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律師執業證書:
(壹)具有律師資格;
(二)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壹年;
(三)品行良好。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
第十條 申請領取律師執業證書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申請書;
(二)律師資格證明;
(三)申請人所在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實習鑒定材料;
(四)申請人身份證明的復印件。
第十壹條 申請領取律師執業證書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核,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頒發律師執業證書;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並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 律師應當在壹個律師事務所執業,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執業。
律師執業不受地域限制。
第十三條 國家機關的現職工作人員不得兼任執業律師。
律師擔任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期間,不得執業。
第十四條 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不得以律師名義執業,不得為牟取經濟利益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