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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照帆2014年在南召縣判刑 幾年

公訴機關鄧州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曾照帆,男, 1983年3月23日出生於河南省鄧州市。因犯搶劫罪、盜竊罪於2003年8月11日被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3000元。2008年6月11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犯搶奪罪於2009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依法逮捕。現押鄧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武勝江,男, 1987年6月1日出生於湖北省宜昌市。因涉嫌犯搶奪罪於2009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依法逮捕。現押鄧州市看守所。

鄧州市人民檢察院以鄧檢刑訴(2009)37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曾照帆、武勝江犯搶奪罪,於2009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於當日立案,並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曾照帆、武勝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鄧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8年6月16日上午,被告人曾照帆夥同武勝江駕駛兩輪摩托車在鄧州市柳林橋附近搶奪被害人王某某隨身攜帶的手提包,包內裝有波導手機(價值570元)壹部和現金280元等物品。上述事實,檢察機關提供了相關的證據,認為被告人曾照帆、武勝江的行為已構成搶奪罪,提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曾照帆、武勝江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不持異議。

經審理查明:2008年6月16日上午,被告人曾照帆夥同武勝江駕駛兩輪摩托車在鄧州市柳林橋附近搶奪被害人王某某隨身攜帶的手提包,包內裝有波導手機(價值570元)壹部和現金280元等物品。

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交,並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被告人曾照帆、武勝江供述了其相互配合駕駛摩托車搶奪的時間、地點及經過,與被害人王某某陳述的被搶奪經過相互印證。此外,檢察機關還提交了戶籍證明、抓獲證明、刑事判決書、刑滿釋放通知書、扣押物品、文件清單、價格評估鑒定結論書等證據。以上證據,經法庭查證屬實,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人曾照帆、武勝江駕駛機動車輛,搶奪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搶奪罪。鄧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曾照帆、武勝江犯搶奪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曾照帆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十五條第壹款、第六十五條第壹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壹、被告人曾照帆犯搶奪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並處罰金3000元。

二、被告人武勝江犯搶奪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壹日折抵刑期壹日。即被告人曾照帆的刑期:自2009年6月16日起至2010年6月15日止;被告人武勝江的刑期:自2009年6月16日起至2009年12月15日止。罰金在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壹份,副本兩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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