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過程有三個步驟,即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勞動者應享受的待遇和救濟渠道。工傷認定申請可以由用人單位提出,也可以由勞動者或者其直系親屬或者工會提出。不同的申請者有不同的申請順序。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上述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提出申請。但是,提出申請的時間自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不得超過壹年。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機構是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受傷工人應該享受的待遇是每個工人特別關心的問題。
不是每個工傷職工都能享受傷殘待遇的,即使應該享受,也不能壹概而論。根據傷殘程度的不同,他們享受的標準和獲得的賠償金額也不同。造成死亡的,應享受壹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鑒定費、交通費、營養費由用人單位根據具體實際情況承擔。解決工傷糾紛的途徑主要有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不管用哪種方式解決,都不應該盲目去做。如果不了解,可以咨詢或聘請專業律師,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六條第壹款規定,壹次性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傷殘等級支付,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18個月,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16個月。第三十七條規定: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殘疾的職工,享受下列待遇:
(壹)根據傷殘等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13個月,八級傷殘11個月,九級傷殘9個月,十級傷殘7個月;
(二)勞動就業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就業合同,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