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屬於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權利罪。是我國刑法中為數不多的性質最惡劣的犯罪行為之壹。這種犯罪有以下四個特點:
1,侵犯的是他人的生命權。合法生命是指能夠獨立呼吸和代謝的生命體,是人類存在的前提。
2.首先,必須存在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可以由作為和不作為構成。其次,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必須是違法的,也就是違反了國家的法律。行為人的危害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可以認定行為人有罪。
3.主體是壹般主體,但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4.主觀上必須存在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導致他人死亡的有害後果,並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也就是說,吵架後,壹方自殺,只要對方主觀上沒有犯罪或殺害對方的意圖;客觀上不存在導致對方自殺或死亡的行為。對方的死和妳沒有因果關系。那麽,這個時候,對方就不涉嫌故意殺人。
但需要提醒的是,夫妻或者父母子女之間有相互扶養義務的,有互相勸阻、互相幫助的義務。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壹方超級自殺,另壹方自暴自棄或者口頭挑釁對方,那麽可能視情況承擔相應責任。詳情請咨詢我們的刑事律師在線。
◆郭輝刑事律師提醒您。
刑事案件涉及親屬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在親屬被追究刑事責任時,律師應當介入,運用辯護技巧,最大限度地維護法律的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