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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訴取保候審怎麽辦?

法律分析:根據刑事訴訟法及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後,如果不需要量刑,可以請求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檢察機關發現主要犯罪事實不真實,或者依照刑法規定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主動撤回起訴,按照不起訴或者免予起訴程序處理。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發現被起訴案件主要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主動撤回起訴,進行補充偵查,然後根據情況重新起訴,或者遵循不起訴、免予起訴程序。檢察院撤回起訴,是指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法應當解除或者變更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壹百七十壹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庭審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手段收集證據的情形的,可以要求其說明收集證據的合法性。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正在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人民檢察院對第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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