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撤訴後律師費的支付按照委托代理合同的約定。
2、如沒有約定的,壹般情況下委托人自己撤訴的,應該支付律師費。
3、如果是對方撤訴的,可以視律師已經工作的進度酌情支付費用。
律師費的特點
1、律師應當以其所在律師事務所的名義統壹收案收費,不得私下收取律師費。
2、律師費不同於辦案經費,律師為處理受托事務支出的必要費用仍須委托人承擔。比如交通費、住宿費、司法鑒定費等。
3、律師費不同於訴訟費,律師、委托人因律師的過錯導致委托合同無法履行而要求終止委托關系的,律師事務所應根據律師過錯責任大小退還已收或預收的全部或部分律師服務費。非因律師過錯而委托人要求終止委托關系的或因委托人過錯導致委托合同無法履行的,律師事務所要求終止合同,已收取的律師服務費不予退還;未預收費用或預收費用不符合律師實際工作量的,律師事務所可依照委托合同與委托人協商收取。辦案中途經雙方同意解除合同終止委托關系的,由雙方協商確定退費金額費是基於委托關系產生的民事代理費用,訴訟費是基於向法院提起訴訟產生的強制性費。律師費是可協商的,訴訟費是不可協商的。
律師費的收費方式
1、律師服務收費可以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采取計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和計時收費等方式。
2、計件收費壹般適用於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
3、按標的額比例收費適用於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
4、計時收費可適用於全部法律事務。
法律依據: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九條實行市場調節的律師服務收費,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律師服務收費應當考慮以下主要因素:
(壹)耗費的工作時間;
(二)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五)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