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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世峰在中國會做什麽?

江歌案中陳世峰在中國的刑事責任

2022年6月5438+10月10日,江秋蓮訴劉暖喜生命權糾紛壹案已經宣判,“江歌案”再次進入我們的視野。回顧20116年10月3日發生在日本的慘案,日本東京地方法院終於在2017年2月20日做出判決,被告人陳世峰犯有恐嚇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20年。隨著江秋蓮訴劉暖喜生命權糾紛案的宣判,是否意味著“江歌”案告壹段落?正如江歌的母親江秋蓮所說,她還在等待,等待兇手陳世峰出獄回家,她還會繼續自己的訴訟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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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地點

早在2017,就有很多關於陳世峰應受中國法律管轄還是日本法律管轄的討論,包括屬地管轄、屬人管轄和引渡問題。所以隨著時間的推移,如果陳世峰從監獄中被釋放並被遣送回中國。會受到我國刑法的追究嗎?法院的管轄權在哪裏?訴訟時效?以及刑罰的適用。

首先,根據我國刑法第七條規定:“中國公民在中國人民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追究。”結合陳世峰在日本的判決,根據中國法律,陳世峰可能因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如果陳世峰返回中國,他仍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至於管轄,有相應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2012]21號的解釋第八條:“中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的,由入境地或者離境前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害人是中國公民的,也可以由被害人出境前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再介紹壹個問題,如果他回國,是否還在追訴時效內?《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超過下列期限的犯罪不予追訴: (壹)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為十年;(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20年後認為有必要起訴的,須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陳世峰在中國涉嫌故意殺人罪,法定最高刑是死刑,所以適用期限是20年。現在陳世峰在日本被判20年監禁。如果不減刑,20年後回國,必須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但如果減刑或者提前假釋回國,可以直接追訴。

最後壹個問題是,陳世峰已經在日本服刑,如果在中國被判處刑罰,如何追究其刑事責任?《刑法》第十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經外國審判,但已經在外國受刑罰處罰的,仍可以依照本法追究,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根據這壹條款,陳世峰會得到豁免嗎?

筆者通過裁判文書網搜索了類似案例。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2016)滬0110黃故意殺人案壹審刑事判決書與本案有諸多相似之處,有助於我們正確看待這個問題。

被告黃、被害人孟某某均為中國赴日務工人員,住日本東京都木黑區1丁目9號公田莊205室。2004年7月19日18: 48左右,被告人黃與被害人孟某某因瑣事在公田莊205室住處發生沖突。被告人黃持菜刀將孟某某刺傷,追至公田莊公寓18號門前馬路上。追上孟某某後,連續捅刺被害人孟某某胸部、背部,孟被捅傷在地。當地警方接到報警趕到現場時,被害人孟某某趴在宮田莊外的馬路上,渾身是血。被叫後,他沒有回應。送醫院搶救後,於當日20時許被確認死亡。同時,根據鄰居指認,民警在公田莊205室將被告人黃抓獲,並在室內發現壹把帶血的菜刀。黃向警方承認他用刀捅了人。

經鑒定,被害人孟某某因前胸心臟被刺傷失血過多死亡,系致命傷。

案發後,被告人黃在日本被判處有期徒刑,於2065438+2004年2月2日被假釋。2014 12 12上海市公安局刑偵總隊在上海虹橋國際機場將被遣返回國的被告人黃抓獲。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黃犯故意殺人罪,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條、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因為他在日本受過刑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條的規定,可以減輕處罰。

認定案件的證據主要有日本法務省刑事局、日本東京地方檢察廳、日本警察廳刑事局出具的函件、上海市公安局刑偵總隊第三支隊出具的《關於黃在日本故意殺人案的工作情況》。東京地方法院的判決書和東京高等法院的判決書、司法警官檢查部部長田翔先生今天出具的報告、司法警官二級課長誌高卡·谷晃先生出具的互助照會、法務省保護局觀察課課長出具的答復,附有證人證言的示意圖,以及證人瓜田義久先生的證言。日本警察廳銘谷警察廳逮捕現行罪犯的程序,警察廳刑事對策部組織犯罪對策的第二課,司法警察廳部堂口剛治制作的附有會議照片的報告,Nobuhiro Dayan制作的附有現場示意圖和照片的犯罪現場確認報告, 銘谷警察局司法警察科出具的附有現場示意圖的《現場勘查筆錄》、《檢查筆錄》、三浦在銘谷警察局司法檢查時剛剛出具的《搜查扣押筆錄》、司法警察科檢查科出具的《數碼照片拍攝報告》、《作案工具照片》、 銘谷警察廳檢查部長制作的測量結果報告,銘谷警察廳司法警察廳內田敬彥、檢查部長酒井賢治制作的犯罪現場再現記錄,附照片。 由銘谷警察廳司法警察部的野彥部久和檢查部長_ Akihisa Murakami提供的診斷結果報告,由銘谷警察廳司法警察部的檢查部長本田浩誌提供的檢查證人報告,由東京地檢官和東京大學醫學研究生院法醫學教授吉田健壹出具的屍體檢查鑒定報告,以及由銘谷警察廳司法警察部的內田健壹提供的解剖證人報告。警視廳組織犯罪對策部組織犯罪對策第二課,司法警察檢查部長吉田明子所作的報告,吉田健壹所作的答辯。證人王國芬、、鄺野、覺田芳夫、田秀新的證言,銘谷警署司法警察檢查部長柴武之出具的護照復印件報告,相關出入境及外國人登錄記錄,銘谷警署司法警察部布黑出具的戶籍采集報告,上海市公安局受理案件登記表,黃故意殺人案的來源,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最終認定,被告人黃持刀故意剝奪他人生命,符合我國刑法關於故意殺人罪的規定。黃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黃是中國公民。他在中國領域外犯了中國刑法規定的罪,應當適用於他。雖然他已經在國外受審,但是根據我國刑法,仍然可以追究他的刑事責任。鑒於被告人黃曾在國外受過處罰,依法可以減輕處罰。對被告人黃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民事賠償等,均在量刑時予以考慮。為了嚴格執行國家法律,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七條第壹款、第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黃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

黃不服上述判決,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終審裁定維持原判。

結合上述判決,陳世峰若被遣返中國,將在追訴時效內或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20年後,受到中國刑法的懲處。

但回顧“江歌案”,輿論從未停止。也許當陳世峰回到中國,江歌案會回到我們的視野,讓我們重新思考。

願逝者安息,願正義永不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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