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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修改了什麽?

增加壹條,作為《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二。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改為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對於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妨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人民檢察院可以立案偵查。,是司法工作人員在對訴訟活動實施法律監督過程中發現的。

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重大刑事案件,需要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立案偵查。"

三。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改為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增加壹款作為第三款:“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除外。

4.增加壹條,作為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場所派駐律師值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

法律援助機構未指定律師為其辯護的,由值班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詢、程序選擇建議、變更強制措施申請、辦案建議。"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會見值班律師,並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值班律師提供便利。

5.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改為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第三款修改為:“在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案件中,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情形,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6.將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改為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第壹款修改為:“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進行;沒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指定住所執行。

對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的犯罪,如果可能妨礙偵查,經上壹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在指定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或者專門的辦案場所進行。

7.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改為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壹條,增加壹款作為第二款:“在批準或者決定逮捕的時候,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從輕處罰等情況,應當作為考慮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的因素。”

8.將《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六條改為《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八條,第壹項修改為“(壹)“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中,依照法律規定收集證據、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措施”。

九、將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八條改為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條,第二款修改為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告知其享有的訴訟權利,並如實供述可以從寬、認罪的法律規定。

10.將《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八條改為《刑事訴訟法》第one hundred and fifty,第二款修改為:“人民檢察院立案後,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並按照規定提請有關機關執行。”

Xi。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條改為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二條,增加壹款作為第二款:“犯罪嫌疑人自願供述的,應當立案並隨案移送,在起訴意見中寫明有關情況。”

12.增加壹條,作為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條:“人民檢察院應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對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調查。

人民檢察院對監察機關已經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先行羈押犯罪嫌疑人,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後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特殊情況下,決定時間可以延長壹至四天。人民檢察院決定采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算在審判和起訴期限內。"

13.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九條改為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二條,第壹款修改為:“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簡易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內作出決定,可能判處壹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14.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條改為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三條,修改為:“人民檢察院審理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或者當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人或者當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就下列事項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當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記錄在案:

(壹)涉嫌的犯罪事實、罪名和適用的法律規定;

(二)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建議;

(三)認罪認罰後案件審理適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聽取意見的事項。

人民檢察院依照前兩款規定聽取值班律師意見的,應當為值班律師提前了解案件相關情況提供必要的便利。

15.增加壹條,作為《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同意適用量刑建議和程序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悔罪書。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需要簽署認罪悔罪書。

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對未成年人的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三)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悔罪書的情形。"

16.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二條改為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六條,增加壹款作為第二款:“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並隨案移送認罪、認罪等材料。”

17.將《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三條改為《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七條,第三款修改為:“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對偵查中扣押、凍結的財物,應當同時解封、查封、凍結。

對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沒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18.第二部分第三章增加壹條,作為《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二條:“犯罪嫌疑人自願、如實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實,有重大立功表現或者案件涉及重大國家利益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公安機關可以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對涉嫌的壹項或者多項犯罪決定不起訴、不起訴。

依照前款規定不予起訴或者不予核銷的,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處理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及其孳息。"

19.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八條改為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三條,修改為:“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第壹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審判員三人或者七人以及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但是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或者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理。

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壹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至七人或者由審判員三至七人和人民陪審員共同組成。“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第壹審案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組成。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和抗訴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五人組成合議庭。

合議庭的成員人數應當是單數。

20.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五條改為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條,增加壹款作為第二款:“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審判長應當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並審查其認罪認罰的自願性和供述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

21.增加壹條,作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壹條:“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時,除下列情形外,壹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

(壹)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自己的意願認罪的;

(3)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

(四)起訴中指控的罪名與審判中認定的罪名不壹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後仍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判決。

二十二、第三部分第二章增加壹條,作為刑事訴訟法第四節:

第4節快速切割程序

“第二百二十二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並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判。

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

第二百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適用速裁程序:

“(壹)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2)被告是未成年人;

(3)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

(4) * * *同壹刑事案件部分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量刑建議或者適用速裁程序有異議的;

(五)被告人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未就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等事項達成調解或者和解協議的;

(六)其他不適合適用速裁程序的。"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不受本章第壹節規定的送達時間限制。壹般不進行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但在宣判前應當聽取辯護人的意見和被告人的最後陳述。

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判。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十日內審結;可能有期徒刑超過壹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在審判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違背自己的意願認罪,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不適合迅速審判的情形的,應當依照本章第壹節或者第三節的規定再審。

23.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改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壹條,第二款修改為:“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犯罪分子,在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緩期執行期滿應當減刑的,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高級人民法院裁定。

犯罪故意,情節惡劣,查證屬實應當執行死刑的,由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期限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24.將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改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壹條,修改為:被判處罰金的犯罪分子,期滿不繳納的,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因不可抗拒的災害等原因繳納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緩繳、減繳或者免繳。

二十五、第五部分增加壹章作為第三章。

第三章缺席審判程序

“第二百九十壹條貪汙賄賂案件以及需要及時審理並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的恐怖主義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明的。

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人民法院審理後,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符合缺席審判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決定開庭審理。

前款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出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二條人民法院通過有關國際條約規定的司法協助方式、外交途徑或者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許的其他方式,向被告人送達人民檢察院的傳票和起訴書副本。

傳票、起訴書副本送達後,被告人未按要求出庭的,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依法作出判決,並對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物進行處理。

刑事訴訟法第293條。人民法院缺席審判案件,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被告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委托辯護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人民法院應當將判決書送達被告人及其近親屬和辯護人。被告人或者其近親屬不服的,有權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辯護人經被告人或者其近親屬同意,可以上訴。

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的判決確有錯誤的,應當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五條被告人在審判期間自動投案或者被逮捕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案件中出現犯罪分子的,人民法院應當交付執行。執行刑罰前,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罪犯有權對判決、裁定提出異議。罪犯對判決、裁定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依照生效判決、裁定處理犯罪分子的財產確有錯誤的,應當予以返還和賠償。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六條被告人因嚴重疾病不能出庭,中止審判超過六個月,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申請或者同意恢復審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況下進行缺席審判,依法作出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七條,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審判,但是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無罪,人民法院通過缺席審判確認其無罪的,應當依法判決。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審判,依法作出判決。"

二十六、將《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條改為第三百零八條,修改為:“軍隊保衛部門對發生在軍隊內部的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

中國海警局履行海上維權執法職責,對發生在海上的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

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由監獄進行偵查。

軍事保衛部門、中國海警和監獄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本法有關規定。

刑事訴訟法有關章、條的序號根據本決定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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