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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的黑匣子事件

■ 新中國民航史上空難原因幾乎無壹公開 難在哪裏?

黑匣子是秘密的,空難調查報告也是保密的。新中國民航史曾發生過數十起空難,幾乎無壹公布其原因。

這遭到了眾多質疑,包括訴訟。2007年11月21日,5位包頭空難死者家屬準備起訴原中國民航總局(下稱總局),認為其遲遲未能發布空難調查報告,違反了將於2008年5月實施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這起空難發生於2004年11月21日,機上55人全部喪生。

事實上,在2006年年底,國家安監總局、監察部通報了中國東方航空雲南公司包頭空難事故調查處理結果。但這短短的“公示”,也僅僅是報紙上的200字。包頭空難訴訟律師李小龍表示:這個處理結果過於簡單且源自報紙,無法作為起訴東航、追究責任的證據。

在包頭空難事故處理中,東航引用的賠償標準是1993年國務院修訂的《國內航空運輸旅客身體損害賠償暫行規定》——每名旅客最高可獲7萬元的賠付。對此,郝俊波認為:如果在空難中航空公司沒有過錯,才有資格考慮按該標準進行賠償;如果有過失,根據法律規定,航空公司無權引用賠償的最高限額,通俗地說就是最多賠7萬或40萬那種標準(後壹種指2006年的新賠償標準——編者註),而應該賠償更多。

這在1996年3月1日實施的中國《民用航空法》中有所體現。該法第132條闡述了這樣的意圖:如果航空人員在事故中的責任嚴重到壹定程度,涉嫌故意違規,那麽航空公司是不能按照壹般標準進行賠償的。北京律師協會航空法委員會主任張起淮介紹,這個賠償應依據國際慣例,即2005年經全國人大通過生效的《蒙特利爾公約》,死者家屬可能獲得100萬元。

如果確認責任,涉案的航空人員還有可能負刑事責任。《刑法》第131條規定,航空人員違反規章制度,致使發生重大飛行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飛機墜毀或者人員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現在問題是,總局基本沒有公開過事故調查報告。所以在歷次空難中,受難者家屬即使對賠償不滿,也沒有可援引的證據,更無法追究航空公司的責任。“如果能拿到證據,我們肯定在中國起訴了。”包頭空難的代理律師李小龍說。於是,這起官司打到了美國,死者家屬起訴了美國通用電氣公司,失事飛機的發動機是他們生產的。

因為能否獲取調查報告而決定空難賠償額度的,並非包頭空難壹起。《中國新聞周刊》記者獲悉,2000年武漢空難的死者家屬也面臨類似的遭遇。

“按照國際民航***約第13條,黑匣子裏的錄音不可公布,對調查報告和事故結論應當可以公布。而中國官方對錄音把握尺度尚存在某些不準確因素,用這條規定來限制有關事故調查結論的公布。這對公眾的知情權是壹種剝奪。”航空法專家張起淮說,“這與國家扶持民航業發展的政策有壹定關系。另外,民航局是個行政機關,與民航公司之間有千絲萬縷的聯系,包括領導間互相調配合使用。事故發生後,總局調查民航公司,調查結論恐怕會受到影響。”

南航壹位官員私下向《中國新聞周刊》記者說,由於建國以來從來沒有公開過民航事故調查報告,如果突然公布,可能會帶來社會恐慌。“現在航空公司客座率很低”。

在信息逐漸公開化的今天,這個“秘密”越來越顯得突兀——2003年4月,衛生部就SARS疫情召開了第壹次新聞發布會,公布SARS的感染人數與死亡數量,中國政府應對公***衛生緊急事件新聞發布制度初步建立;2005年9月,國家保密局、民政部在北京聯合舉行新聞發布會,宣布對國內因自然災害導致死亡人員的總數及相關資料解密,諸如礦難之類的天災人禍的原因,也逐步趨於透明。

在這種背景下,原中國民航總局也在推進事故調查信息公開化的措施。

2005年3月7日,總局頒布了《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規定》。其中規定: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發布分為定期信息發布和緊急事件信息發布。定期發布的信息包括,各類事故及其他不安全事件的統計數據和趨勢分析;緊急事件則指特定飛行事故、航空地面事故、飛行事故征候和其他不安全事件的情況,還包括事故或事件發生的基本情況、人員傷亡、事件處理和采取的措施。

《新京報》報道,就在頒布規定當日,總局有關負責人接受采訪時表示,將向社會公布包頭空難事故調查報告。

而包頭空難死者家屬桂亞寧對《中國新聞周刊》記者說:“遇難者要有個說法,要對死者有交代,這是對生命最起碼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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